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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2007-9-7 00:0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澄府〔2007〕81号


各镇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传染病,一旦发病,病死率高达100%,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加大狂犬病防制管理力度,遏制狂犬病疫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狂犬病防控工作,县政府成立澄迈县防控狂犬病疫情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县卫生局、澄迈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畜牧中心等单位。
领导小组在县卫生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各镇、农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
二、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并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要明确职责,各负其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公安部门负责县城所在地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三)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登记和免疫证的发放;同时做好犬只的检疫和犬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犬间狂犬病疫情。
(四)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调查和处理,对所有狂犬病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及时分析疫情发生、流行原因,为制定防控人间疫情提供科学依据。做好狂犬疫苗和抗狂犬血清、免疫球蛋白的供应、犬咬伤后伤口的处理及免疫等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提高狂犬病的救治水平。医疗机构要做好狂犬病的诊断、治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狂犬病调查处理工作。
(五)工商部门要负责查处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上市交易的犬只、犬肉等违法经营行为,保证进入市场的犬类食品的安全。对进入市场买卖的犬只、犬制品,经检验确认是病犬或来源不明的犬制品,必须依法进行处理。
(六)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人用狂犬疫苗及抗血清生产企业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宣传部门要做好狂犬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保障防控工作经费的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工作。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
狂犬病多数发生在乡镇、农村,主要原因是在乡镇、农村的犬类管理和免疫工作较差,加上农民对狂犬病防治知识不了解,被动物咬伤后,不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和注射狂犬病疫苗。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利用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悬挂横额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狂犬病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犬伤处理等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防治狂犬病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电视台、电台、新闻报刊等新闻单位要设立专栏专版进行专题报道,努力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参与防治狂犬病的局面。
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规范群众的养犬行为
镇人民政府,农场要在近期内组织一次狂犬病防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今年已发生狂犬病病例的镇、村,采取“管、免、灭”(即犬只管理、免疫、捕杀)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一)加强犬只管理。在全县范围内立即开展犬类摸底、登记、造册和进行预防接种,发放“家犬免疫证”。对已出现病例的村要以出现狂犬病人的村为中心,在半径3公里的范围内组织灭犬,对疯犬、病犬、病猫、野犬、野猫立即进行捕杀并焚毁或深埋。
各镇政府,农场要结合实际,将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等3个区。对近年来发生过狂犬病的自然村及周边直径3公里内的地方均列为禁养区,镇人民政府以政府公告的形式公布,并设立永久性警示牌,县城、镇及其周边3公里内的地区列为限养区,所有犬只必须依法报批,免疫并拴养或圈养。其他区域列为可养区,所有犬只必须依法报批、免疫。
(二)组织调查近一年内被家犬、野犬及其他可疑疯狗咬伤的人,进行登记造册。对未接种狂犬疫苗者要通知其尽快到县疾控中心注射疫苗;对已注射疫苗的要查清在何处注射,并通知其务必到县疾控中心进行免疫效果检测,确保有效接种。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犬类专项整治工作。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逐级签订狂犬病防控责任状,分解任务,责任明确到人。对有关部门不落实狂犬病防控措施,造成狂犬病疫情扩散的,要通报全县,对严重失职的领导或当事人追究责任。要及时地实事求是地报告疫情,不得迟报、漏报、瞒报疫情,对弄虚作假者,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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