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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2007-8-28 00:00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消防救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消防救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府〔2007〕126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
《三亚市海上消防救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三亚市海上消防救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海上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消防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火势,扑灭火灾,防止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
市政府对海上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地组织社会消防资源,实施海上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2、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认真做好日常消防预防工作,广泛调动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参与各方消防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3、以人为本,快速高效。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海上消防应急力量建设,快速高效地应对海上消防突发事件,救助海上人员和财产。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海南省消防条例》
《三亚市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三亚市管辖海域内的消防救助行动及消防救助行动相关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1、相关定义
(1)海上消防突发事件
海上消防突发事件是指船舶、海上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消防应急处置
海上消防应急处置是指采取应急措施,对海上突发火灾或爆炸事件实施海上消防救助行动,以消除、避免或减少海上突发火灾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行为。其中人员救助是所有船舶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和法律义务。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三亚市海上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作为三亚市政府主管海上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
(一)组织机构
海上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三亚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三亚海事局局长和海警二支队支队长任副组长(当我市海上消防专业船舶和机构建立后,应由市消防局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任成员。
海上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我市各职能部门(海洋与渔业、公安消防、边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交通、宣传等),以及国家派驻我市的专业救助单位、部队、海事等部门组成。我市的沿海各区、镇人民政府以及港口、航运企业、渔业企业、海上旅游公司等也是海上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海上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领导任主任,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主任任副主任,具体协调海上消防应急行动。当非渔业船舶发生火灾事故时,由三亚海事局分管领导任主任。
(二)机构职责
1、海上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1)负责我市海上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修改和管理;
(2)制定我市海上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3)承担我市海上消防应急值班和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内的海上消防实施和相应的消防救援行动;
(4)组织做好海上消防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5)组织我市海上消防应急演习和应急消防救援人员的培训;
(6)代表市政府与海南省搜救中心协调海上消防救助应急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海上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
(1)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做好海上消防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2)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海上消防救助工作;
(3)负责海上消防救助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4)根据领导小组的授权,组织或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5)做好有关海上消防救助的其他日常工作;
3、海上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海上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令,实施以下相应行动:
(1)市海洋与渔业局
 组织本单位力量,以及现场水域附近渔船参加消防救助应急处置行动;
 当渔业船舶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消防救助工作;
 通知和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和影响的渔船、水产养殖户、海洋自然保护区,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做好消防预防措施,并协助开展海上污染清除和监视工作;
 注意收集并及时提供相关海洋水文信息。
(2)三亚海事局
 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非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消防救助应急处置行动;
 当非渔业船舶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消防救助工作;
 发布航行通(警)告,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和影响的船舶;
 负责组织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 组织巡航,作好预警工作。
(3)海警二支队、三亚边防局
 组织本部力量参加海上消防救助应急处置行动;
 对现场进行警戒,抢救和护送伤员。
(4)南海救助局三亚基地
组织协调救助船舶、航空器等专业救助力量,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参加海上消防救助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专业救助指导。
(5)市公安局
 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消防救助应急处置行动;
 负责现场海域或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
 协助组织现场及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
 负责海上消防救助应急处置行动陆路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消防救助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6)市公安消防局
 组织本单位消防力量对船舶火灾、化学危险品泄露等事故进行消防救助应急处置行动;
 担任消防现场指挥,组织现场有关消防力量实施灭火行动,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清理火场,参与火灾原因的调查。
7、海军榆林基地、南航部队三亚机场、三亚警备区等
作为海上消防救助应急处置行动的后备支援力量。受上级的命令或应市人民政府的请求,负责组织本部力量参加海上消防救助应急处置行动。
8、市交通局
 组织引航、港航等企业船艇参加海上消防救助应急处置行动;
 组织港口单位作好有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
 通知和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和影响的交通船只。
9、市卫生局、市120急救指挥中心
 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对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和医疗救护工作;
 组织医院作好伤病员的接收和治疗;
10、市民政局
 负责重特大险情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 负责对获救人员的善后救助和接济工作;
 协助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工作;
 协助作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11、市财政局
负责为处置海上消防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给予参与救助的单位或船舶适当的经济补偿。
12、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13、市委宣传部
负责对新闻媒体统一发布突发事故和应急救助信息。
14、沿海各区、镇人民政府
负责动员本辖区力量参加海上消防救助应急处置行动。
15、各渔业、港航(海上旅游)企业单位
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负责派出本单位船舶参加海上消防救助应急处置行动。
(三)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1、应急总指挥
应急总指挥由领导小组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负责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2、应急副总指挥
应急副总指挥由领导小组的副组长或主要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协助应急总指挥开展工作。
3、应急协调人
重大及以上级别险情事件由应急处置办公室主任担任,一般、较大应急事件由应急处置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应急协调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指挥指令。
4、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一般由第一艘到达事故现场的船舶负责人承担,专业消防船抵达后(目前我市尚无专业消防船),交由专业消防船负责现场指挥;必要时,由应急处置办公室指定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总指挥,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及时向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信畅通,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5、应急行动组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三亚海事局、南海救助局三亚基地、海警二支队、市公安局、市消防局、三亚边防局等相关单位组成。在现场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负责实施现场应急消防灭火和救助行动。
6、警戒监测组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三亚海事局、市公安局、三亚边防局等相关单位组成。在现场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分派人员和船只负责实施警戒和监测,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相关情况。
7、信息处理组
由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1)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
(2)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各项指令;
(3)及时向省搜救中心、市政府上报信息,并将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示、意见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8、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单位协助。负责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有关新闻媒体记者接待、安排。
9、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有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人员的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安置、遇难者遗体处理、有关费用补偿或赔偿等事项。
10、事故调查组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有关责任单位协助,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行业的专家参加。调查组负责查明火灾险情、火灾发生的原因,明确火灾事故的责任,并为火灾险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参考。
三、海上消防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海上突发火灾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本预案将海上消防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
1、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1)一次火灾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消防突发事件。
(2)单船10000吨以上船舶发生火灾,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消防突发事件。
(3)着火船舶承载50吨以上油类物质且有可能造成溢油量30吨以上的油污事故。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消防突发事件。
2、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一次火灾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消防突发事件。
(2)单船3000总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轮、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火灾,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消防突发事件。
(3)着火船舶承载10吨以上、30吨以下油类物质且有可能造成溢油量10吨以上、30吨以下的油污事故。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消防突发事件。
3、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一次火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消防突发事件。
(2)单船500总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轮、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火灾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消防突发事件。
(3)着火船舶承载5吨以上、10吨以下油类物质且有可能造成溢油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油污事故。
(4)其他可能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消防突发事件。
4、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一次火灾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消防突发事件。
(2)单船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轮、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火灾,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消防突发事件。
(3)着火船舶承载5吨以下油类物质且有可能造成溢油量5吨以下的油污事故。
(4)可能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消防突发事件。
四、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应急响应
1、报警信息接收
应急处置办公室值班员接到海上报警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情况,准确记录船舶位置、船舶资料、着火类别、已采取的灭火措施、燃油是否有泄漏和爆炸危险、船员伤害程度和事故现场水文气象情况以及其它信息。并立即报告应急协调人。
2、信息核实与处理
(1)应急处置办公室值班员应立即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根据核实的信息评估险情相应的等级。
(2)根据获取的报警信息,确定火灾事故地点或火灾事故船舶的位置。
(3)搜集有关气象海况、水文资料并进行分析。
(4)与报警人、当事船舶、船东、船舶代理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最新情况。
3、险情信息上报
(1)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险情,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并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2)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险情,应在接到报警后半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并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在接警后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书面报告上述有关部门。
(二)应急处理
1、应急总指挥的行动
(1)按照确定的火灾险情等级或上级决定启动本预案时,全面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
(2)指定现场指挥。
(3)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消防救助方案。
(4)负责消防应急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必要时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应急协调人的行动
(1)根据火灾险情初步评估情况和应急总指挥的指示进行火灾应急部署,下达火灾应急指令,组织协调有关消防力量展开消防应急行动。
(2)应急部署包括但不限以下行动:
 要求火灾事故船舶积极组织灭火和自救,并做好配合应急消防救援的准备;
 协调海事局有关方面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 组织附近船舶实施消防救助;
 通知有关消防救助力量(单位、船艇、设施和人员)采取相应行动,包括现场救援、应急支援、后勤保障等;
 指定现场指挥,确定应急通讯联络方式。
(3)向海上消防力量下达指令,尽可能将有关情况和行动要求交待清楚,并可随形势变化进行补充修正。
(4)应急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执行应急行动的单位或船员人员、行动时间;
 消防对象:失火船舶、船舶所有人、国籍、船籍港、作业种类、吨位、功率、主要尺度、联络方式等;
 火灾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情况和伤亡情况;
 指定现场指挥,确定应急通信联络方式;
(5)协调岸上消防救援力量采取相应行动,配合海上的应急消防救援行动。
(6)及时掌握应急行动情况,并向应急总指挥汇报。
3、应急处置办公室值班员的行动
(1)保持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现场情况。
(2)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并记录。
(3)通过应急处置办公室的指挥系统指导现场消防救助。
(4)协助应急协调人做好工作。
4、现场指挥的行动
(1)在未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消防救助单位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应急处置办公室指定的现场指挥到场后,现场指挥权移交。
(2)执行应急总指挥发布的或应急协调人转达的指令和要求,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3)组织现场消防救助力量实施灭火:
 全面了解和掌握火灾现场情况,并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 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制定具体灭火方案,为现场消防力量指定适当的灭火方式,分配灭火任务,组织灭火行动。灭火方案主要内容:
一是控制火势,降低温度,防止发生油气爆炸;
二是向上风(上流)疏散附近的船舶,留出足够宽阔的水域作为隔离区域,既防止火灾危及其他船舶,又为后续到来消防力量提供活动空间,加快灭火速度;
三是对于含油类物质火灾,在目前无专业消防船的条件下,实施海陆联动,即用钢质船舶设法将着火船舶推近岸边,由消防部门用泡沫迅速灭火;
四是防止船舶溢油,控制和阻拦漂浮水面的油性物质,阻止火势随油水漫延。
 协调现场消防救助力量的通信。
(4)保持与应急协调人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5)做好现场消防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消防救助国籍设备情况,事故或险情情况。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如出现油污染情况,应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
(6)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减少消防救助力量的建议,对应急总指挥组织制定应急消防方案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以及对结束、中止或继续消防行动提出建议。
5、消防成员单位的行动
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部署派出消防力量,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
6、现场消防力量的行动
(1)向应急处置办报告动态,包括消防力量的名称,出动时间、位置、抵达现场时间等。
(2)抵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报告,并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协调,执行消防任务。
(3)保持与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有关信息,对消防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7、事故调查组的行动
负责查清事故,并为应急行动提供相关决策支持。
8、事故方及其所在单位、代理、保险人等的行动
(1)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积极组织自救。
(2)提供消防应急所需资料,如船舶结构图、货物资料、旅客资料等。
(3)及时派出单位代表、保险人代表协助、配合消防应急救援行动。
(三)应急行动终止或中止
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急总指挥宣布终止或中止行动:
(1)火灾险情解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
(2)受客观因素影响如恶劣气象海况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消防救助行动。
2、应急协调人、现场总指挥应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消防救助力量结束或中止行动,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损失情况、水域污染情况等。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
各相关的成员单位、应急行动组,根据本预案明确的职责,组织实施包括伤员处置、获救人员处置、死亡人员处置。
2、总结评估
(1)应急行动结束,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成员单位都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应急行动报告。
(2)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行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就在处置完毕后4小时内将处置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3)应急处置办将所有反映应急行动的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这些资料包括搜救值班记录、值班电话录音、现场工作记录、应急行动情况报告、总结评估报告等。
五、新闻发布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要求,区分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由市委宣传部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六、应急保障
1、应急通信保障
(1)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开通:
(2)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应急处置办按要求配备能保证应急处置通信畅通的手段和设备,保证与有关部门、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相关单位要提供设备保障和资金保障,确保与应急处置办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应急行动中使用的通讯式和频率应充分考虑各种消防救助力量的通讯设备性能。
(3)现场的指挥船、救助船或遇险船、舰艇与应急处置办联系的联系方式:
 甚高频无线电话(VHFI6频道或其他商定频道);
 有线电话:110,119,12395,0898―88272063(海事局),88261492(市渔政处值班室);
 通过其它海岸、船舶电台;
(4)现场之间的联系方式:
 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或其他商定频道);
 单边带电台(海警二支队频率66866KHZ,市渔政处频率82100,66628KHZ);
 移动电话等。
2、消防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应急处置办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以参与海上消防应急行动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海上消防应急设备和装备信息库。
(2)成员单位的指定消防救助力量是辖区的主要救助力量。接到应急处置办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消防救助力量应无条件地执行海上消防任务。
(3)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我市海上消防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消防力量的投入要求,加快建造专业消防船,建立专业的消防队伍,全面提高海上消防应急处置的应急反应能力。
3、消防应急医疗保障
(1)市卫生局负责按照《三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对海上消防突发事件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进行医疗保障。
(2)市卫生局应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海上消防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村能够紧急调用。
4、消防应急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海上消防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办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以及参与海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海上消防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
(5)消防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应将海上消防应急的运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进行消防应急处置,应急补偿和奖励、海上应急处置人员培训、应急演习、设备更新和维护、日常运行管理等提供必须的资金保障。
(6)消防应急物资保障
由市民政局负责,在处置重特大消防应急事件时提供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
7、应急后勤保障
参加应急行动的消防力量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做好补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8、应急人员安全保障
参加海上消防应急行动的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积极参加海上消防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领导小组报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2、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消防指挥,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责任人,由领导小组报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
3、有关人员因参加海上消防应急行动导致伤亡的,按相关规定和政策给予抚恤优待。
八、预案制定实施
三亚市海上消防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三亚市海上消防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九、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附录
1、三亚市指定消防力量
2、三亚市海上消防应急处置值班常用联系电话
3、三亚市海上消防应急处置领导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4、三亚市沿海各区、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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