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注册地址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 2007-8-24 00:00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注册地址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药品批发企业注册地址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食药监市〔2007〕18号


颁布日期: 2007.08.24     颁布单位: 省食品药品监督局     实施日期: 2007.08.24  

备案登记号:QSF-2007-540007

题注:


琼食药监市〔2007〕18号

关于药品批发企业注册地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药品批发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近期抽查部分企业发现的问题,现就药品批发企业注册地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批准变更和正在办理变更注册地址的药品批发企业,注册地址的面积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食药监市〔2007〕13号)执行,即注册地在海口、三亚等地级市的其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在其他市县的其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二、注册地址应交通方便,不得设在居民区内,周围环境应做到整洁、卫生、无杂草、无污染。原则上,注册地址办公区应集中,不得使用上下楼层或同楼层的分散房间拼凑面积。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使用写字楼或宽敞明亮的、大开间的办公室作为注册地址。办公区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不得混合使用。在办公面积超过规定面积25%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单独设立一间值班室,并有显著标识。值班室只能配备值班所需物品,不得配备厨具等生活用具。
办公区内各功能区如总经理室、副总经理室、行政部、质管部、财务部、业务部等必须显著标识。标识卡与各功能区内的制度不得用白纸打印张贴,临时应付。
三、企业工作人员必须在注册地址办公。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在省内注册地址以外的市县另设办事机构。
四、企业注册地址办公区各项设施,如办公桌椅、电脑、电话、传真机等相关设备必须配备齐全。办公区外必须张挂企业招牌,招牌必须采用经久耐用、不易剥脱的材料制作。办公区内各项证照,如《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件,如无特殊情况必须长期悬挂在醒目位置。
五、已经批准变更和正在办理变更注册地址的企业,存在以上情况的,限期2个月内整改完成。整改过程如有不明确的事项,要及时向我局请示。
近期,我局将组织人员重点对洋浦、琼海、定安、海口等地的批发企业开展注册地址专项核查。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的,或存在以上一、二、三、四种情况的,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注册地址有关问题的通知
[回到首页] [将新世纪法律网设置为首页] [把新世纪法律网加入收藏] [10秒加入免费会员,终身享受个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