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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2007-8-17 00:00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出生日期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出生日期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劳保[2007]333号


颁布日期: 2007.08.22     颁布单位: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实施日期: 2007.08.22  

备案登记号:QSF-2007-210011

题注:


琼人劳保[2007]333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出生日期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组通[2006]1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公务员和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出生日期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公务员和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当从业人员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出生日期登记不一致时,以两者中的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如某同志1970年参加工作时的档案记载出生年月为1957年8月,而其1969年的户籍登记档案为1958年8月,则应按1969年的户籍登记档案认定该同志的出生日期为1958年8月。
二、如果工作人员退休时不能提供户籍登记材料的,以其人事档案最先记载资料确认其出生日期。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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