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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2007-6-25 00:00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琼人劳保[2007]237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1]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对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作以下调整:
一、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5万元调整为8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按照《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可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区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关于报送《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备案的函

省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1]87号)规定: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可根据海口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具体确定2002年以后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报省政府备案。我厅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1]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对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作了调
整。现将《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237号)呈上,请予以备案。

附件:1. 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2.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情况说明

二○○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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