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2007-6-5 00:00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澄迈县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及《澄迈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澄迈县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及《澄迈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28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澄迈县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及《澄迈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澄迈县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及《澄迈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 月 日
澄迈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体系,指导和规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我县境内突发地质灾害,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我县境内突发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和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分别管理,条块结合。
二、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按照因灾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本预案适用于以上四个等级的地质灾害,同时对减轻一般性地质灾害的行动具有指导作用。
三、应急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澄迈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三防办、县供电公司、电信澄迈分公司、县移动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主任由该局主要领导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调动、整合全县救灾力量,决定并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3)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启动《澄迈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及分析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负责与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县政府的应急救灾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的信息发布,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信息,做好宣传、报导等工作;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灾情和险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建立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和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和技术指导工作,指导群众安全转移,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报告应急处置的结果。
县建设局:组织发生地质灾害和险情地区的危房检查,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修复对人民群众生活的直接影响工程设施。
县交通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县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受灾街镇及时做好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点的设置,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县卫生局: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赴灾区投入医疗和防疫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助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和其他人员疏散和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及时组织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组织开展水库大坝(包括溢洪道、溢洪闸、放水涵洞)、流域性水闸、泵站、堤防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抢险工作,控制因地质灾害而引发的次生水灾。灾后及时安排受损坏工程的修复和加固计划,恢复工程原有设计标准。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汛情动态。
县安监局:负责灾区企业的生产安全,并指导、监督灾区迅速恢复生产;负责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查、监督。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恢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负责旅游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排险。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其他有关部门:通讯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证应急指挥的通信畅通;电力部门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视灾情需要,武警中队在县政府指挥下,负责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其他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四、监测和预报
(一)县人民政府及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组建群专结合的监测队伍,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二)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三)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检查制度。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五)地质灾害预报由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五、备灾工作
(一)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
(二)县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勘测和应急治理工作。
(三)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四)筹集救灾资金。县财政局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必要的资金,专项用于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救灾能力建设。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关专业的抢险队伍,加强岗位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抢险救灾人员的业务素质。
(六)加强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于4小时内将灾情按特大地质灾害报告程序和要求向上级报告,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的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迅速启动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指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应急处置主要包括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质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项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并于4小时内将灾情按大型地质灾害报告程序和要求向上级报告。
(三)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于12小时内将灾情报告上级指挥部,并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四)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及时将灾情向上级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同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上级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
七、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土环境资源部门。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一)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指挥部适时进行修改。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澄迈县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
坏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规范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
保障公共安全尤其是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为本预案的主要目标。既要依靠科学,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又要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
2、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理有相结合,按照战时的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面防范水平。
3、系统联动,科学应对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预案中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应步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故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澄迈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噪声污染事故、辐射污染事故等)及其衍生造成的突发性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澄迈县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事故的全过程负责。
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 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人民医院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二)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
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安排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和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根据危机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保持整个应急预案网络通信畅通,随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通报事故现场态势。执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2、现场监察组
负责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做好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接警、出警工作,保护事故现场,进行污染源调查,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3、现场监测组
负责日常性监督监测工作,制定应急监测预案,执行预案并实现监测,为应急事故的全过程处理提供主要污染物的定性、定量报告及相应扩散模式,为实现现场救援提供科学依据。
4、综合协调组
负责做好与县政府、各部门沟通、协调及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信息上报工作。
5、后勤保障组
为应急事件的处理提供技术、物资、人力保障。
6、医疗卫生部门
结合环境污染特性,确定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机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及相应应急准备措施、医疗队伍、设备等,为现场医疗救治提供必要保障。
7、农业、渔业部门
提供事故涉及农业、渔业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三、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分级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可分为三级。
(一)三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
2、造成人员伤亡,死亡2人以下(不含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下(不含5人);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5、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或人员受照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6、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二)二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5人),工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
3、区域生态功能部门丧失或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严重破坏;
4、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含截肢等)等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5、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6、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7、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三)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致使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完全破坏;
4、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5、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6、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7、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评估与确认
组建由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业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件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一)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级别。
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二)确认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
五、预警及响应
(一)预警
在得到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后,领导小组立即向有关领导发现预警信息,并通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作好应急响应准备。同时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发出指令,相关人员要求30分钟内组织集合完毕,奔赴现场。
(二)响应
领导小组按照预案要求调度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情况。
因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存在不可预见、作用时间较长、容易衍生发展的特点,领导小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做出相应的响应。
六、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内上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直接派人等方式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七、应急结束
经现场监察组连续跟踪监察,环境污染事故已消除或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测组连续跟踪监测,主要污染物质指标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专家组意见,经请示应急领导小组签字同意,发布应急工作结束。
八、相关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设有12369公开举报热线,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
(二)现场应急装备保障
现场取证设备:数码摄像机一部、数码相机一部。
(三)交通工具保障
环境监察专用车辆一辆。
(四)现场监测力量保障
配置常规监测仪器装备及携带式采样器具以及精确应急分析仪器。
(五)经费保障
县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九、社会宣传
宣传部门和县环保部门利用电视、广播、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十、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类别等不同,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即部门应急预案)。
十一、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为确保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后,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将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2.2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有效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密切协同,做好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准备,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1.3编写依据
1.3.1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核应急预案》等。
1.3.2地方性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起草修订指南》等。
1.4应急状态分级
1.4.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Ⅰ级)、重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Ⅱ级)、较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4.2特别重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Ⅰ级),是指核设施发生需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省各周边省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4级以上的核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重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Ⅱ级),是指核设施发生污染,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应急计划区划分
1.5.1核电厂。应急计划区划分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烟羽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7至10公里划定的需做好撤离、隐蔽和服碘防护的区域。这种应急计划区又可分为内、外两区,内区的半径为3至5公里,撤离(包括预防性撤离)准备一般主要在内区进行。食入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30至50公里划定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要做好事故情况下食物和饮水的辐射监测和控制的应急准备。
1.5.1其他核设施。应在危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其他核设施的应急计划区及应急准备的内容。
1.6干预原则
1.6.1在应急干预的决策过程中,既要考虑辐射剂量的降低,也要考虑实施防护措施的困难和代价,因此,应遵循下列原则,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因素(通用干预水平、行动水平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1.6.1.1干预的正当性原则。干预应是正当的,拟议中的干预应利大于弊,即由于降低辐射剂量而减少的危害,应当足以说明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在内)是值得的。
1.6.1.2干预的最优化原则。干预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化的,使降低辐射剂量而获得的净利益在通常的社会、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达到最大。
1.6.1.3应当尽可能防止公众成员因辐射照射而产生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
1.7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突发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主要包括下列突发事故:核技术和辐射源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伴生矿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置场辐射污染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辐射污染事故等。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我县应设立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做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统一指挥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织支援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行动;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2.2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为牵头单位。成员由成员单位的领导组成,根据不同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由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当接到发生较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Ⅲ级)信息后2个小时内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对事故应急响应进行支援。
2.3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内设立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置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内。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组织拟订或修订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县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综合协调各应急单位的启动和行动的配合,传达和贯彻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指令;负责编写事故报告,负责与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它部门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3)负责制定核事故和辐射应急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应急演习和演练。
2.4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大队和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等职能单位领导组成。
3.信息与报告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必须根据单位的情况,通过其监测和评价系统与其制定的应急行动水平(EAL),对本单位发生的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与判定,确定进入应急状态的等级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和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辐射事故的环境影响的监测。环保热线电话:12369,
3.2报告
3.2.1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监测机构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当在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通过应急信息共享网络和专门通信系统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和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
3.2.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应急信息上行快速报告渠道,在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核设施和辐射装置发生一般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Ⅳ级)进入Ⅳ级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的应急组织进入有准备的状态,采取缓解措施,并向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时报告情况,加强注视事态的发展情况。
4.1.2 核设施和辐射装置发生较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Ⅲ级)进入Ⅲ级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应实施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使核设施和辐射装置恢复安全状态,同时按规定向场外报告事故的情况;启动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必要时对事故应急响应进行支援,提供的支援包括:辐射监测、气象资料、事故后果评价、工程检验、医疗救治、交通支援等。
4.1.3 核设施和辐射装置发生重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Ⅱ级) 进入Ⅱ级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实施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使核设施和辐射装置恢复安全状态,撤离场内非重要人员,按规定向场外报告事故情况,在核设施和辐射装置附近的场外区域实施辐射监测;启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到联动指挥中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向国家核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各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并根据需要开始行动。
4.l.4 当发生特别重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Ⅰ级),需要进入Ⅰ级应急(总体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及时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出请求批准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报告;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审批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在事故情景十分危急时,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可先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尔后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
4.l.5当核设施营运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和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应急力量不足时,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请求支援。
4.2应急终止和恢复正常秩序
4.2.1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序和条件
4.2.1.1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序
(1)Ⅳ级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设施和辐射装置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2)Ⅲ级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设施和辐射装置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3)Ⅱ级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设施和辐射装置的特定状态,将终止应急状态的报告报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国家核应急办后,由营运单位应急总指挥宣布。
(4)Ⅰ级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根据核电厂的状态,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经审定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后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经协调委批准后,由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发布。
4.2.1.2终止应急状态的条件
批准终止应急状态之前,必须获得足够的情况,确信该核设施或辐射装置事故已切实得到控制,而且几乎已恢复到安全状态,特别要确认满足下列条件:
(1)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
(2)为使公众免受放射性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尽量低的水平,已经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
为保证条件(2)得到满足,只要有必要,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单位应加强有关巡测、采样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4.2.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和总结报告
4.2.2.1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在解除应急状态后,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进行下列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3)必要时修订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4.2.2.2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提交部门做出书面总结报告,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核设施和辐射装置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4.2.3恢复正常秩序
4.2.3.1场内恢复正常秩序
发生核事故的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辐射工作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清除场内放射性污染,恢复的正常运行。当事故使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功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核设施或辐射装置的重新启动计划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4.2.3.2场外恢复正常状态
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一方面对直接受影响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如控制进入污染区,控制食物和水污染,去污,固定剩余放射性物质等);另一方面为恢复环境和公众正常生活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如在应急状态终止后在受控制条件下允许部分或全部撤离人员返回受影响的原先居住的区域等)。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传输网络,加快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确定统一频率和呼号,制作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簿,明确联络方式。公安报警电话:110。医疗急救电话:120。环保热线电话:12369。县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办公电话:67623425。
5.2物资保障
县发展与改革局应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应急相关部门购置、储备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所有应急设施、设备及通讯、监测、评价等系统都须妥善维护,并有严格的保养及试验制度,以保证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5.3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将应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确保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
5.4技术储备与保障
组织有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依托相应的科研机构,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
6.责任追究
6.1责任追究
6.1.1建立健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做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的,导致发生重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二)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三)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四)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五)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六)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决定和命令的;(七)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九)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6.1.2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做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信息的;(三)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四)不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6.1.3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报道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2奖励
对在处置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求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7.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