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局办公室 2007-6-4 00:00
转发中国气象局、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转发中国气象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琼气办发〔2007〕11号
各市、县、自治县气象局、教育(教科)局:
2007年5月23日,重庆市开县义和镇兴业村小学遭遇重大雷击灾害,造成兴业村小学学生7人死亡、44人受伤。雷击事件发生后,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分别做出了重要指示或批示。为了落实温总理“要做好善后工作,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学校各方面的安全工作”的批示,加强全国教育系统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中国气象局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气发〔2007〕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排查防雷避险隐患,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将防雷减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好抓实。
二、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省气象局、省安监局、省教育厅2004年6月22日曾经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琼雷办发〔2004〕5号),对我省教育系统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科普、防雷装置的安装、检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提出了七点要求,各级气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吸取重庆重大雷灾事件的深刻教训,加强对全省教育系统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检查琼雷办发〔2004〕5号文件的落实情况。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严格规范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个环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防雷安全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履行好对学校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并配合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各学校应当按照琼雷办发〔2004〕5号文件的规定,杜绝侥幸心理,多渠道加大投入,切实落实防雷安全设施建设。
三、加强学校防雷设备设施建设、维护。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要求,把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必须按照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各市县气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防雷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要加大对学校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对于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防雷装置拒不接受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拒不接受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使用未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从事防雷活动或使用未经省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备案的防雷产品的,除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力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气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大、中、小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针对当前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情况,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师生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和普及防雷知识,特别是要加强农村中小学校的雷电科普、雷电防护、灾害应急处置等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的防雷减灾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五、各市县气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贯彻落实。省气象局和省教育厅近期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学校的防雷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排查和清除隐患不力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四日
气发〔2007〕152号
中国气象局 教育部
关于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教育厅(教委):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国雷电灾害频发,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学校高层建筑物不断增多,信息技术的应用也日益普及。但由于部分学校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山区的学校防雷意识淡薄,许多建筑物和电子电器设备未及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采取适当防雷措施,一些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未按要求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已有防雷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对存在的防雷隐患不能及时整改,致使雷击造成师生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的精神,组织做好学校防雷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防雷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教育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安全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共同做好防雷安全工作,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气象局与教育部将组织编写防雷安全宣传材料,向社会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广大中小学校还要认真落实好教材中有关防雷的安全教育内容。
二、切实落实学校防雷安全工作职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一步检查和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切实从源头把好学校防雷安全质量关。各级气象台站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并充分利用各种信息传输手段及时将雷电灾害预警信息提供给有关教育部门和单位,为学校和广大师生采取避险措施提供支持和帮助。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范围,履行好对学校的安全监管职责,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检查、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
三、依法做好学校防雷安全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教育部门要联合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防雷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或安装的防雷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防雷标准及时整改,最大限度地减少雷击隐患。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在依法取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核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防雷装置必须由持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年度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发挥作用。
四、加强防雷安全宣传和雷电灾害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大对学校师生的防雷法规、科普知识方面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和依法防雷、科学防雷、主动防雷的意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教育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处置预案,雷电灾害发生后,各学校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各学校要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教育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五、严格执行学校防雷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学校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维护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秩序。对于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拒不接受防雷装置定期检测、防雷装置不合格又拒不整改、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学校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雷击责任事故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教育厅(教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迅速组织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与教育部将在汛期期间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各学校的防雷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排查和清除隐患不力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中国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盖章) (盖章)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海南省气象局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教育厅
琼雷办发〔2004〕5号
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大中专院校:
据不完全统计,进入4月份以来,我省已发生雷击事故37 起,造成12人死亡,19人受伤,大量的家用电器和电器设备损坏。其中,发生在教育系统的雷击事故4起,占雷击总数的10.8%。今年的雷击灾害,引起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卫留成省长作出批示:“海南是雷灾高发区,要注意加强雷电设施建设和防雷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省长批示精神,加强我省教育系统防雷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减轻或避免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教育系统防雷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把防雷安全工作作为教学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把防雷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深入开展防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宣传活动,普及防雷科普知识,推广防雷常识,监督、检查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安装和整改情况,及时消除雷灾隐患。
三、 教育系统所有办公大楼、教室、运动场馆、师生宿舍等均应安装防雷装置。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多媒体教室、网络中心等信息系统,除安装防直击雷防护设施外,还应采取防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措施。
四、 安装的防雷装置至少每年检测一次。对未按规定检测或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对拒绝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安装防雷装置或拒不检测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教育系统机关、学校的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工作,由具有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和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和资格的防雷技术机构承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而从事防雷设计、施工、检测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 每年雷暴季节来临之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对教育系统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查,督促防雷技术服务部门及早进行检测,监督检测质量。按照教育部关于“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要对安全工作负总责。”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因防雷安全工作不到位而被雷击酿成人员伤亡或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
七、 发生雷击后,教育系统主管安全的领导应立即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要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雷击灾害调查和鉴定,其结果上报省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省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所发生的雷击灾害情况,提出有关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气象局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教育厅
(盖章) (盖章) (盖章)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