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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2007-6-2 00:00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管理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7]567号


各市县物价局、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鉴于自2007年春季开学起,我省对市县教育部门举办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中小学生已免收信息技术教育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由省财政统一拨款。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高中、非市县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的管理和使用,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中、非市县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的收费范围
信息技术教育是指公办高中、非市县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中小学校开展的计算机知识普及教育,不包括其它多媒体教育和高三学生网上报名、查寻资料等。收费范围为开设信息技术课教育的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非计算机专业)以及非市县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中小学校。
改制学校、民办学校不得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有关信息技术教育费计入学(杂)费中,不得另外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二、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学校
类别 高     中 初     中 三年级以上小学(含三年级)
市、县城高中、农垦所属高中或场部所在地高中 乡  镇
高  中 市、县城初中或场部所在地初中 乡 镇
初 中 市、县城小学或场部所在地小  学 农村完全小学或场区队小学
收费标准(元/学期∙生) 50 35 45 35 30 20
三、切实加强对信息技术教育费的管理
(一)学校必须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计算机配备标准>的通知》(琼教[2001]10号)规定的配备标准配置信息技术课程设备,报当地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省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收费。否则,不得收费。
(二)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小学阶段(四年)信息技术课程不少于68学时;初中阶段(三年)信息技术课程不少于68学时;高中阶段(三年)信息技术课程不少于140学时。上机课时不应少于总学时的70%。高中要配备信息技术课教师3名以上;初中要配备信息技术课教师2名以上。保证按教育部《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三)信息技术教育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不准跨学期或一次性预收。有其它特殊原因不开课,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四)学校不准在省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之外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要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增强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信息技术教育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六)信息技术教育费的管理及使用。
信息技术教育费应专项用于学校购置适合于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所需要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和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辅助管理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公办高中、非市县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的收取要严格执行“校收县管校用”的原则。市县教育部门举办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信息技术教育费,已由省财政按初中40元/生.年、小学25元/生.年同杂费一起下达,也应严格执行“县管校用”的原则。学校所需购置设备的计划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按有关规定统一参加政府招标采购,坚决杜绝未经招标采购的设备流入学校。严禁在经费、设备使用管理中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各级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学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本通知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510号)及其他有关与本通知相矛盾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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