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2007-8-1 00:00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天政发〔2007〕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天水市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解决农民工问题要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原则。认真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逐步解决农民工深层次问题。
二、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也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带回了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和顺利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四)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的利益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有关经费,纳入地方预算。
(五)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协调和指导解决农民工问题建立保障机制。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拟定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汇报和通报农民工工作有关情况。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拟定农民工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对联席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报送和交流等涉及农民工工作的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六)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重要力量。农民工的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和生产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必须把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放在重要地位。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加强农民转移就业服务
(七)逐步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的环境,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逐渐消除城乡劳动者的身份界线,同工同酬,为城乡劳动创业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八)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对农民工输转要坚持谁输转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劳务工作机构和各类劳务中介组织,必须在输出前对农民工进行权益维护、城市生活常识、劳动安全以及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民工自身防范意识。要做好宣传动员、报名体检、组织输送、跟踪服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协作,协调解决农民工的实际问题。积极与输入地相关部门配合解决突发事件和各类劳资纠纷。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推动农民工输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向外地农民工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促使农民工输入地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发布适合农民工就业的岗位信息,开发适合农民工的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快劳务信息网络建设步伐,要以市级劳务管理机构为中心,县(区)为基础,外联全国劳务市场与基地,内联市、县(区)、乡(镇)、村组劳务机构的网络化信息收集和传递体系为目标,实现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信息之间的快速互通和双向交流,促进务工人员有序流动。
(九)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监管,清理整顿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加快城乡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步伐,特别是乡镇要逐步建立乡镇劳动力市场,为农民提供零距离就业服务。要鼓励发展劳务公司等劳务中介机构,培育市场载体,实现劳务输转工作由政府引导推动向政府协调服务和市场化运作转变,建立起农民工市场就业的长效管理服务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人事、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为幌子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专项活动,有效遏制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
四、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转移培训
(十)要整合各类培训资源。要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培训工作机制。要整合各类培训机构。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为主渠道,其它培训机构在自愿基础上进行机制整合,开展联合办学,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整合师资、教学设备,达到各培训机构师资和教学设备共享。整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进一步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务工适应能力。在培训对象上,面向“三个群体”:即预备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即将外出务工人员;在培训方法上,推行“四种模式”:即订单式培训、引导式培训、项目定向培训、校企联合培训;在培训内容上,突出“五个重点”:即专业技能、思想道德、法律知识、务工常识、创业精神。要建立完善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机制,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为他们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服务。
(十二)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农民工培训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市政府劳务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农民工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要认真落实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扶持政策。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预算中农民工培训的专项资金,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培训项目资金。要强化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十三)严格市场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他们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劳动保障、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
(十四)建立督导和表彰奖励机制。加强督导评估,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列入考核县区和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和县(区)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形成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设等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工程开工前,要由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对工资保证金不落实的施工单位,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十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建筑、水利、交通、餐饮和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实施全面监控和推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特别是对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重点监控,定期不定期地将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施工单位,企业不能申报优秀企业评审,企业负责人不得申报优秀企业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认定企业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银行金融机构应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年审时不予通过,并建议上级发证机关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所在工程不能参加各类评优,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逐出当地行业市场。
(十七)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农民工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对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 90%以上。
(十八)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农民工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同工同酬。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要适时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
六、积极稳妥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九)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严格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认真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力争在三年时间内,将工伤风险高的矿山、建筑企业、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安监、建设、地税等部门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用工单位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关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社会保险费征缴、企业工伤登记、安全许可证发放、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及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及必备条件,督促高风险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及高危行业等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的同时,采取自愿原则,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一定额度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做好当前的抗灾救灾工作作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尽快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靠实责任,动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迅速行动起来,妥善安排好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此通知精神情况,于2007年8月20日前专题报告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