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2007-7-18 00:00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政发[2007]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确保全市“十一五”末实现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比2005年削减10%的目标,结合天水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环保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节能;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把减排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节约能源和降污减排、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从2005年的0.82吨标准煤下降到0.665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0%以上,年均节能率4%,万元GDP耗水量低于300立方米;把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25万吨,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2.5万吨,比2005年削减10%,年平均消减2%。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减排的机制和全社会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
(四)强化工业节能减排。市经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废矿石、国炉炉渣、农产品加工废渣等的综合利用。着力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全市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14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按期实现。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消减排污总量。加强对重点水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依法关闭威胁水源安全的造纸厂、小磷肥、小化工、小冶炼等重污染企业,确保饮水安全。
(五)推进建筑节能。市建设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建筑行业管理,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标准,并逐步推行节能65%的标准(两区从今年起推行节能65%的标准)。大力开发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积极开展绿色建筑、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和开发。
(六)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市交通局在推进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逐步推广使用绿色环保型公交车、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
市经委、交通局、公安交警支队要加大淘汰到期报废客车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报废出租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
(七)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市商务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等消费领域,积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严格控制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加强烟尘控制区建设,关闭、更新、改造超标燃煤锅炉。抓好餐饮企业油烟治理。
(八)抓好农村节能减排。市农业局、畜牧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广泛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等可再生能源器具。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加快以农村户用沼气为中心的农村新能源建设。
(九)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要重点抓好各级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大力推行政府节能采购。建立健全政府机关资源节约的规章制度,使机关资源浪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公务行为更加规范,政府运行成本显著降低。
三、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十)加强节能减排科技攻关,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要把节能减排技术、节能减排新产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攻关投入的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加大新型照明、节能型空调、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等领域的科技攻关力度。鼓励和支持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扶持高效节能减排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加快节能减排服务体系建设。市经委、环保局要大力开展以市、县区和重点用能企业为重点的节能培训、技术咨询和推广,加强能源计量、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做好信息交流和技术服务。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对企业的能源消耗过程进行检验、检查、评价、分析,帮助企业查找原因、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技术改造方案。
(十二)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市发改委、经委、物价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严把高耗能行业准入关,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要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升级,降低高能耗产业的比重,注重发展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能耗低的产业,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十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市发改委、物价局,经委、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重点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小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电力、造纸、纺织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聚集度和规模效益。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建立落后产能推出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财政增加对我市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市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十四)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市发改委、建设局、交通局等部门要加快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进度,积极实施天然气城市气化工程,推行公交车和出租车油改气工作。市发改委具体组织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市经委具体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市建设局具体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
四、加大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力度
(十五)加强规划指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实施本县区“十一五”节能减排总体规划和本行业“十一五”节能减排专项规划。市政府从明年起,将把GDP能耗降低指标分解到各县区,纳入了县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发改委、经委、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农委等部门和县区政府要把实现能耗降低和降污减排的约束性目标,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十六)建立节能考核评价体系。市统计局要会同市发改委、经委等有关部门尽快把全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县区要将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并建立能耗公报制度,分年度对单位GDP能耗进行公报,每半年对单位GDP电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进行公报,强化社会用能监督;市经委要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抓紧制定有关节能工作考核办法,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区、各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十七)强化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管理。市政府确定年耗能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海林、星火等14户企业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并签订了目标责任书,重点企业一定要靠实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市经委要会同市环保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重点耗能企业建立严格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情况的跟踪、指导、监督和考核,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审计、能源利用和降污减排状况。
(十八)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制度。市发改委、经委要严格审查项目:凡是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对合理用能专题论证进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国家、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十九)加大对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市监察局、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质监局、建设局、工商局、公安局要加强协作,通过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办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五、强化节能减排基础工作
(二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体系。各县区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减排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充实必要的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全市及各县区能耗水平、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情况,定期公布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引导企业节能降耗。
(二十一)加强节能减排管理队伍建设。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节能减排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减排管理力量的指导意见,组织力量研究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积极组织开展节能重大政策研究、节能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节能工作的日常监察(监测),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
(二十二)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局、文化局、广电局,电视台、报社等部门和单位要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组织好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等活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把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等活动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
六、建立健全节能减排保障机制
(二十三)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市、县区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减排新机制推广、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
(二十四)实施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要通过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和政府采购等手段,引导企业转变观念,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二十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机制。市发改委、经委、国资委、劳动保障局和各县区政府要出台奖励政策,每年对在节能减排工作或节能减排科技研究和推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重点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对内部节能减排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区政府要健全节能减排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同时,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人大、舆论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