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7-18 00:00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畜牧局关于重点养猪场的补贴办法的通知
批转市畜牧局关于重点养猪场的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7〕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畜牧局《关于对重点养猪场的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对重点养猪场的补贴办法
为了促进全市生猪生产,扩大可繁母猪存量,增加生猪饲养量,保障生猪市场供求平衡,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价格调控平抑肉食品市场价格工作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天政市纪〔2007〕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1.重点养殖场由各县区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市畜牧局审核,本次补贴养猪场确定为可繁母猪在50头以上、品种优良、饲养管理规范的养猪场(户),经认真筛选,全市拟确定40个养猪企业场(户)、4000头可繁母猪作为补贴对象,每头可繁母猪补贴100元,共计40万元。
2.秦州、麦积两区补贴资金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核拨,甘谷、秦安、武山、张家川、清水五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核拨。由市畜牧局会同相关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补助到养猪场(户)。
3.对确定的40个补贴养猪场由市畜牧局负责在《天水日报》公示,对有异议养猪场由市畜牧局组织下属单位市畜牧站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天政市纪〔2007〕16号)确定的标准界定补助对象,对不据实上报,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4.市畜牧站负责与受补贴养猪场(户)签订协议,受补贴养猪场(户)生产的仔猪必须首先确保供应天水市市场。
5.受补贴养猪场(户)领取补贴时,应提供县区畜牧主管部门证明、法人证明或身份证,补贴资金由市畜牧局一次性支付。
6.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群众监督和财政、物价等部门监督。
7.本办法仅适用于当前平抑肉食品价格工作,补贴资金发放结束后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