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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13 00:00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评比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莆政办〔2007〕14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评比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坚决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宏观调控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制订的《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评比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莆田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评比工作方案(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 市监察局




为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我市 “经济翻番、港城崛起”的战略目标,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政办[2006]7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特制定国土资源执法检查评比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大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决定成立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组成的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黄梦龙担任,副组长由刘丽红(市监察局副局长)、林仁淮(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沈春桂(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监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蔡建硕(市监察局)、蔡文华、邓卫国、潘玉星、詹文发、林丽英、陈建勋(市国土资源局)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沈春桂兼任,工作人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所在县(区)国土资源、监察部门派人参加。


二、检查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其中执法检查工作重点为城市规划区、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开发区)周边、重点项目所在地、重要交通路线等重点区域、重点地段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次检查原则上按县(区、管委会)所属乡镇30%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对象由检查组根据巡回检查等平时掌握情况确定一个乡镇(办),其他以随机抽查方式确定,留评单位单列。


三、检查内容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政办[2006]77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乡镇(办)贯彻落实和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实地抽查和自查相结合,内业检查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外业调查为主,重点检查在建的违法占地建设及无证非法采矿等。检查的具体步骤为:


(一)听取有关乡镇汇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情况;


(二)检查内业资料,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三)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介上公布;


(四)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五、评比办法


实行红绿旗评比制度。执法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办法,每季度对各县(区、管委会)被抽查到的乡镇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按照莆政办[2006]77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到位、制止违法行为成效明显的乡镇(办),授予红旗单位;对国土资源管理不到位、违法行为制止不力的乡镇(办),评为绿旗单位。红绿旗评比结果在新闻媒介上公布。被评为绿旗单位要作为留评对象,责令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改正,并在下一次执法检查时进行复查,直至取得明显成效。


六、评比标准


(一)红旗单位:能认真执行国土资源政府目标责任制,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良好,没有发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能够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凡发现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乡镇(办)、村(居)存在乱收费的,不授予红旗单位。


(二)绿旗单位:凡存在隐瞒不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由于制止不力或未履行好职责,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发现或未查处到位的,一类乡镇(办)累计超过5宗以上(含5宗),二类乡镇(办)累计超过4宗以上(含4宗),三类乡镇(办)累计超过3宗以上(含3宗),该乡镇(办)评为绿旗单位(乡镇分类按莆政办[2006]77号文执行)。


七、奖惩办法


(一)激励措施: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每获得一次红旗的乡镇(办)奖励一万元;一年内获得二次红旗单位并没有被评为绿旗单位的,给予该乡镇(办)及国土资源所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一年内连续三次被评为红旗单位的,所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分管领导评先评优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责任追究:严格实行问责制,从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对在国土资源执法检查评比过程中,被评为绿旗的单位,整改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不予追究责任;但整改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在留评中仍被评为绿旗单位的,由县(区)监察局给予乡镇分管领导予以效能告诫,国土资源所、村建站负责人免职调离,该乡镇(办)作为单列管理对象,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布,并责令继续整改;第3次仍被评为绿旗单位的,追究乡镇(办)主要领导责任,按照2006年《莆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48次)精神,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议报市委组织部予以调整、2年内不予提拔使用,乡镇(办)分管领导免职调离,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分管领导免职调离。连续3次被评为绿旗单位的乡镇(办),其所在辖区的县区(管委会)农转用审批予以暂停受理。同一次检查中所在县区被检查的对象全部被评为绿旗单位的,当月停止农转用审批受理。


本《工作方案》试行一年,评比标准细则由检查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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