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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8-4 00:0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7〕18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制定的《厦门市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八月四日

厦门市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 发改委 财政局

经发局 公安局 监察局 工商局

环保局 安监局 执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和省国土资源厅等拾厅委局《福建省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曾培炎副总理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意见的函》(国土资函?2007?268号)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清除整顿工作死角,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工作成果。切实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努力提高矿山生态环境的质量;加强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和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新机制新制度建设,确保年内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推动我市矿产资源开发走上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1、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负总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负责。要以区为基本单元,按照《福建省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以及《福建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厦门市推进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要求,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推进整合工作。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整合后矿山依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2)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

  (3)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4)安监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整合后的矿山,其生产系统有较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开采设计,并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5)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无证及关闭后矿山的巡查,并对无证采矿的行为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6)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7)电力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山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并负责整合后保留矿山的供电工作。

  (8)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饰面石材、建筑石料是我市整合的主要矿种。海沧区的竹兰山建筑用花岗岩矿;同安区的禾山打石山、洪塘饰面用花岗岩矿;翔安的鸿渐山建筑用、饰面用花岗岩矿为整合的重点矿区。

  3、各区要积极抓好矿产资源整合的试点工作。区政府要按照《福建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和《厦门市推进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结合本地的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矿山作为资源整合试点矿区,扎实推进资源整合工作。市国土房产局将海沧区的竹兰山建筑用花岗岩矿列为市级整合的试点矿区;各区要采取类似的工作机制,确定1个区级整合试点矿区。在具体编制整合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加快整合步伐,并不断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其他矿区整合工作的开展。

  (二)巩固和不断扩大整顿工作成果

  4、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经贸、发改、监察、公安、安监、环保、工商、执法等职能部门,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切实搞好整改。凡是整顿工作不彻底或存在死角的,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进行彻底整治。对存在整顿工作死角或经整顿后又出现违法行为反弹,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5、各区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5?173号)的要求,加强动态巡查,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动向。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对非法采矿及已关闭矿山的动态巡查责任制,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要求,对所有矿区都要明确监管的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坚决遏制无证非法采矿死灰复燃,坚决把违法开采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中。

  6、继续做好关闭矿山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所有无证开采矿山100%提请当地政府关闭;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要将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对于关闭矿山,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7、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2006年“三查”中发现的问题,已经立案的,执法部门要在2007年6月底前结案,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对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要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三)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

  各区要重点抓好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完善和落实工作。

  8、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市国土房产局组织完成新一轮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任务。

  9、完善和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关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收益分配机制改革的规定,全面解决矿业权出让与取得“双轨制”遗留问题。完善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和延续、变更采矿权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矿业权二级市场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严防炒作矿业权。建立规范、统一、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10、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按照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

  11、切实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组织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及加工企业造成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调查评价。对存在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矿山及加工企业,环保部门必须责令整改,整改期间环保部门要通知相关部门暂扣有关证照。整改不合格的,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吊(注)销有关证照。要进一步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力度,严格实施矿山环保“三同时”制度和《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切实提高矿山生态环境质量,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落实企业的治理责任,努力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水平。

  12、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矿山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严格安全技术标准,健全安全监控体系,并逐步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3、加强队伍建设。以深化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工作为契机,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岗位、人员、经费四到位;加强适应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任务要求的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推行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实现政务公开。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区、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将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部署2007年整顿和规范工作,对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顿和整合工作要加强跟踪督查;各区要认真总结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加以推广。要围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巩固整顿成果和新机制、新制度建设等工作,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为整顿和规范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时间安排

  2007年8月,各区组织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市政府。2007年9月,市政府组织对各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上报省政府。2007年10月,省政府组织检查验收组检查验收,2007年12月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贯彻落实国务院28号文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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