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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7-31 00:00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7〕13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莆田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满足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本途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43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湄洲湾港口城市的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结构、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做到居民不出社区就可以解决“小病”,并对“大病”及时转诊。
2.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发展规划。区(县)政府要制定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具体规划、措施和实施意见,落实经费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同时鼓励企业(含非公有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多种形式发展、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3.坚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调整,以现有基层医疗机构转型为主,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目前政府所属的城市街道卫生院、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机构,都要逐步通过转型或改造改制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二、三级公立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向社区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4.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与城市社区建设同步进行。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计划,在新建社区或旧城改造居民小区时,都要按规定和建筑标准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5.坚持政府投入和保障措施基本配套。各区(县)要把社区卫生工作机构建设费用、人员工资、公共卫生经费及正常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要随着经济的增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有关部门要制定并落实机构用房、人员编制、医疗保险等配套政策,促进社区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到2008年底,全市所有街道办事处都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市城市居民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具体任务:我市现有8个街道办事处,分布于一县三区。2007年仙游县鲤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仙游鲤城镇卫生院转型;涵江区涵东街道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涵江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涵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涵江区中医院延伸举办或转型;荔城区镇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荔城区中医院延伸举办或转型,拱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荔城区政府新建,市皮肤病防治院承担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城厢区医院延伸举办。2008年分别建设龙桥、霞林两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到2010年,全市基本建成服务网络健全、投入补偿机制稳定,政策配套落实、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适应广大居民健康服务需求,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要求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比例达到100%,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率达到85%,综合服务满意率达到80%。
三、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各区(县)要建立健全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1.合理布局。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原则上按照3万-10万居民或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范围较小,居民不到2万的可与邻近街道联合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70%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以上或辐射半径1.5公里以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的,根据居民医疗需求可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2.完善设备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硬件建设,改善服务环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符合准入标准,功能分区合理,环境温馨,居民健康信息资料健全。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置康复室和健康教育室,配备健康教育和康复训练等设施,给居民提供免费索取或阅览的健康教育宣传品。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做到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落实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任务。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掌握居民的总体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及时制定社区健康促进规划并认真实施,使社区居民健康教育普及率达80%以上。按照社区常住人口预防保健主要指标处于良好水平的要求,到2010年,法定报告传染病网络直报率达100%,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5%,3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70%、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80%,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行规范化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天候诊,24小时值班制度,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要配备康复服务的基本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适宜的社区康复服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避孕药具发放和咨询服务;积极开展面向弱势群体的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上门提供老年保健咨询指导。做好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医疗、康复等工作,承担政府及社会委托的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分工协作机制。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免疫接种、儿童、孕产妇系统化管理、产前咨询、孕期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承担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考核与评价职责,并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予以相应的经费保证。逐步完善大中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将大中型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项目逐步转移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完善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开展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力争到2008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率达到80%,2010年培训率达到100%,到2008年底,选择1所综合医院、1-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临床、社区培训基地,经培训合格者可优先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建立综合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口支援帮扶制度,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二、三级综合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务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


1.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师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由区(县)编制部门根据有关编制标准核定,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或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3.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4.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减少药品供应的中间环节,规范药品购销渠道。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定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生产、供应合格、价廉的常用药品。根据财政补助情况,逐步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


(六)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1.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由区 (县)卫生局审批,报市卫生局备案。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设置规划的现有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须重新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三级医院延伸举办、二级医院内组建或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重新设置审批。该中心应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人事、业务、财务单独管理。


2.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价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按期进行考核,市卫生局每年不少于1次,区(县)卫生局每年不少于2次,将考核结果与定额补助和年度校验挂钩。


3.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三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督制度,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建立退出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就医用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七)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要纳入到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要设置中医科或中医诊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医诊疗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及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开展中医药服务。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功能任务等逐步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逐步实现家庭、社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四、完善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投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补偿机制


各级政府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定额补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和地方病及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精神卫生管理、重点人群保健、残疾人社区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助。从2007年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人.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43号)规定省级财政按各地财力情况补助仙游县8元/人.年,各区6元/人.年,市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财力情况补助仙游县2元/人.年,3个区4元/人.年,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区(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以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统筹发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区(县)政府投入为主。区(县)政府要制定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分期分批改造建设规划。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由区(县)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负责无偿提供。应立足现有基础,通过改造、置换、购买等形式,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匮乏问题,力争在2~3年内,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面积、质量和布局有根本改观。市发改委根据实际向省发改委争取安排资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给予支持。


2. 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市、区(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标准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政策引导,完善医疗保障支撑机制


1. 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要及时将符合医疗保险布局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制定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办法,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的作用。


2. 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市实施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红十字惠民门诊”的定点机构,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外来暂住人口提供医疗救助。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城市低保人员和“三无”人员、残疾人医疗救助的首诊定点机构,实行门诊诊察费、门诊注射费免收政策,免收的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四)齐抓共管,落实有关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严格执行省卫生厅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基本设备配备标准、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管。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2.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负责落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卫生部门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向上级争取资金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4.物价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并依法监督。


5.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并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和考核、表彰社区建设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6.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7.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


8.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把符合医疗保险布局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并制定促进城镇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9.规划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10.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开展相关指导、咨询和随访活动。


1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其药品购进、贮存与使用,保证用药安全。


12.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红十字工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开展。


(五)加强领导,推动社区卫生持续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推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街道办事处要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居委会要积极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入户建档调查等社区卫生服务。
五、建立规划评估机制
各区(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完善本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实施本方案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地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在本方案实施的中期阶段,市政府将对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情况作为对区(县)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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