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行署 2004-7-16 00:00
山南地区行署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行署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行发?2004?36号
各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4?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地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意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即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和努力方向(即推进安全生产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五转变”),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地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事业心,切实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把学习贯彻《意见》、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作为本县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加强领导,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重点抓好《意见》的学习,并结合本县、本部门实际,制定出具体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确保《意见》精神深入到每一个干部职工中,落实到安全生产的每一项工作中。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和《意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关爱生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为根本,以专项整治和排查事故隐患为基础,加快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努力开创我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通过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达到事故明显减少、事故各项控制指标逐年有所下降的目的,实现我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机制。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地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是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切实监督执行;三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四是建立并落实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制度;五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县人民政府要实行“三项制度”。一是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不仅要对分管业务和职能部门负责,而且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二是实行行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本辖区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一季度内连续发生3起死亡事故的,县行政一把手要向行署写出书面报告。三是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每年要评选一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在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四)保障公共设施安全投入。落实公共设施安全投入,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是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把道路、桥梁、公用建筑、公共活动场地等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到统一安排、统一使用。新建公共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如公路急弯、陡坡和视距不良路段要安装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实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既定目标。道路交通管理,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全力推动我地区道路交通工作逐步走向良性循环。国务院和自治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下大力气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通报会、协调会、工作会,研究解决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各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门,要在建立以驾驶员培训、车辆检验、道路建设以及道路设施检查等配套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切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起责任,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要严把驾驶员培训发证关,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学员,在一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培训机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六)健全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我地区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今年9月底以前,各县务必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好配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并解决好工作经费、交通工具和现场处理事故等装备,努力改善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同时,要加强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由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覆盖全地区的三级安全生产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整合现有110、119、120及矿山救护队救援资源的同时,按照合理布局、高效精干、分工明确、装备齐全的原则,加大投入,加快生产安全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重点是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和公众场所等高危及重特大事故的多发行业。大型集会、展销会、民俗文化活动等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障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有完善的责任制、防范措施和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要依法追究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建立地、县重大危险源控制制度。各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排查本地、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做好登记、检查和指定专人负责等工作。
二、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八)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营单位,以及与前述单位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1%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人的配齐5人。非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配齐3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要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九)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提取和保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各项安全费用,并保证专款专用。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为: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3%的标准提取;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分别按不低于2%和1%的标准提取;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分别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2%和1%提取;电力企业、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租赁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额收入的2%的标准提取;非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计提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具体办法由地区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安监局制定。
(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培训内容要以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重点,培训对象要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为重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要认真执行“公司(工厂)、车间(项目)、班组”三级教育制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特别要加大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关心进城务工农牧民的人身安全。要通过培训和教育,不断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意识,促进我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十一)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要求:一是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二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健全,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三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独立设置,充实机构人员;四是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及时缴纳风险抵押金;五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实行单位负责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六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确保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序;七是大力推广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八是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可靠的应急救援体系,重视隐患治理和劳动保护;九是安全生产工作档案齐全、管理规范;十是无重大责任事故。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生产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在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选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试点,逐步建立具体、规范的考核标准。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的经济责任。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大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向事故受害者及其亲属支付人身伤害赔偿金。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月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从工伤保险金中提取不低于5%的费用,由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协商,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隐患治理和奖励。
三、依法整治,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三)大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森林防火、建筑工施工、旅游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企业。在整治过程中,对未关闭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从严查处,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推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宣传。要坚持依法办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所需经费,由地区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不得向企业收费。
(十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其它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凡是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十六)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监管服务工作。中小型企业是我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也是伤亡事故多发领域。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和加强中小型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小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不断做大做强,提高安全生产保障和抵御风险能力。
(十七)严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要严格规范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估工作,搞好分类指导,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建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制度,严格事故报告统计制度,严禁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要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重过轻罚、以罚代刑等行为。
四、齐抓共管,努力开创我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十八)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安全生产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反复性的特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各县、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宣传教育作为安全生产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我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各新闻媒体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开辟安全生产专栏,组织安全生产专题报道,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的报道安全生产事故,强化安全生产舆论监督,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九)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示范”活动。地区公安、国土、交通、农牧、建设、旅游、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抓落实、打基础、重投入、强监管”的要求,重视基层,关心基层,帮助基层,切实抓好行业安全示范工作。
(二十)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要支持和配合各级工会认真贯彻《工会法》,依法约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维护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要积极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地区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己联系广大青年的优势,在青年中开展“青年示范岗”、“青年安全技能能手”等活动。
各县、地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积极构建我地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为我地区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