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 2004-6-1 00:00
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国税局关于山南地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国税局关于山南地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行办发〔2004〕46号
各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我地区税收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搞活市场流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4〕19号)精神,地区国税局制定的《山南地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一日
山南地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
山南地区国税局
(2004年5月26日)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搞活流通、繁荣城乡经济、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鼓励社会就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决定从5月1日起降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鼓励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提高中小个体经营者收入,促进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为贯彻好、落实好这一政策,根据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4?37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值税、营业税的调整
按照藏政发?2004?19号和藏国税发?2004?37号精神,只对原核定额明显偏低的个体工商户作重新调整核定。其调整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标准如下:
(一)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对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销售旧货、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其增值税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二)对从事商业的纳税户,其原核定额在3400元(不含3400元)以下的,暂时不作营业额调整。
(三)对从事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户,其原核定额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暂时不作营业额调整。
(四)对应缴营业税的纳税户,其原核定额在4000元(不含4000元)以下的,暂时不作营业额调整。
(五)对从事个体私营的车辆业户,其营业额暂不作调整,仍按其现有的核定额确定其征免。
(六)对在从事商业、从事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纳税户核定额以上、起征点以下的“双定”户,其原核定额明显偏低的或商户之间的核定额明显不公平的,视情况适度进行营业额调整,调整以后仍达不到起征点的一律免征。
二、免税户的管理
对已确定的免税户要纳入税务日常管理,其原持有的“税务管理IC卡”仍继续保留。要加强对免税户发票的管理,对其营业额的增减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实际营业额。经调查,凡达到起征点的免税户,要立即将其纳入税收征收管理范畴,更好地维护我地区税收良好秩序。
三、新办户的管理
对新办户的管理,要按照法定的“双定”程序,对其进行营业额和应缴税额的核定,并根据核定的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确定其税务管理范围。
四、“双定户”的管理
今年4月份,地区税务部门对全地区“双定”纳税户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我地区“双定户”原核定营业额仅占调查额的24%左右,个体私营车辆原核定营业额仅占调查额的40%左右,税负率为1.2%,税负明显低于其他地区。为改变这一现状,地区确定在三年内平均税负率达到2.5%的管理目标,以解决地区间税负不平的问题。其具体目标如下:
(一)对行业利润率在20%以下的,在三年内逐步实现核定额达到其保本营业收入的40%。
(二)对行业利润率在20%―30%的,在三年内逐步实现核定额达到其保本营业收入的50%。
(三)对行业利润率在30%以上的,在三年内逐步实现核定额达到其保本营业收入的60%。
此次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县人民政府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落实。各县税务部门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大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要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掌握本县税收工作的基本情况,及时研究制定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办法与措施;要妥善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地区国税局。同时,各县国税局要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6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相关免税户的资料上报地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