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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2007-9-4 00:0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整脏治乱”相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整脏治乱”相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第8号

  
根据省、市、区关于开展“整脏治乱”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西秀区“整脏治乱”工作自2006年5月正式启动以来,通过前期宣传教育和集中治理,广大市民爱护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日益增强,城市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整治工作初见成效。但在整治工作中,还有部分市民,包括一些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有乱吐乱扔、乱排乱倒、乱搭乱建、乱停乱行、乱堆乱挖、乱贴乱画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区“整脏治乱”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积极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维护整洁、优美、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树立西秀区良好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二、严禁私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

  四、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

  五、严禁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六、严禁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及有碍市容的字、画或其它物品。

  七、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随意停放、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八、禁止行人不按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行走。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在执法工作中,对不接受处罚又无理取闹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一律通过媒体曝光,特别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此行为的,按西秀区“整脏治乱”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2007年9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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