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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6-18 00:00

关于印发遵义市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05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遵义市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下同)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委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7]9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7〕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做到依法整治,联合执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例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明显改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成员单位及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余遵义 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秦  岭 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余  跃 市安监局局长

李  琦 市发改委副主任

成  员:吴  键 市经贸委副主任

王达礼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曾利明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廷龙 市环保局副局长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由曾利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李钦(市发改委)、韦纪强(市安监局)任办公室副主任。

辖区内有尾矿库的县、区(市)政府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并逐级上报省安全监管局提请省政府决定关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查处未批先用土地和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行为。

经贸(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对尾矿库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督促企业制定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整改治理方案和整改资金。负责检查尾矿库技改工程的立项备案核准情况,督促国有企业在改制、改组或实施兼并破产工作中,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相关工作。

五、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6、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情况。

7、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情况。

8、检查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情况。

9、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1、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的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六、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两年半(2007-2009年上半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部署落实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

1、相关县、区(市)政府要按照黔府办发电[2007]93号、95号、102号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于6月25日前将本地区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书面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监局)。

2、各县、区(市)政府要做好辖区内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并于7月10日前将摸底和自查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务川汞矿三座尾矿库、遵义铁合金(集团)公司尾矿库、遵义发电厂灰渣库、习水发电厂灰渣库、鸭溪发电厂灰渣库等中央、省属在遵企业尾矿库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请相关县、区(市)政府专题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相关县、区(市)政府要在10月底前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

4、相关县、区(市)政府要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认真督促相关单位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等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库整顿等措施;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市领导小组在12月组织力量对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布置和监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专家在2008年对各地尾矿库安全运行和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尾矿库座数不少于50%。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上半年)。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问题突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市领导小组将组织对相关县、区(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七、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在县、区(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做到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地点和办公条件四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相关县、区(市)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规范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尾矿库,各地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五)严格验收,防止反弹。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在各县、区(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验收工作组,开展阶段性检查和验收;市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严格情况报告制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每季度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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