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07-6-5 00:00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市规划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7〕101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市规划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城市规划局机构编制方案》经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地区编制委员会审定,已报行署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毕节地区城市规划局机构编制方案
毕署办发〔2007〕 号
根据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毕节地区城市规划局的批复》(省编办发〔2007〕67号)精神,经地区编委会议研究并报地委决定,设立贵州省毕节地区城市规划局,为地区建设局下属正县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受地区建设局委托,履行全区城市及城镇规划的综合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毕节地区实际,研究拟定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指导和审查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参与全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城市水源及其保护范围规划的审查。协助行署对跨行政区域(市、县)的建设用地和项目建设进行协调。
(四)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县(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五)负责城市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
(六)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进行执法监察。
(七)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的技术进步。
(八)负责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九)承办行署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城市规划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督办、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财务、公产、后勤服务、目标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计划生育、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负责规划审批业务报建件的登记、受理、传递。负责对规划管理审批结果的审核和发放“一书两证”;负责建设项目业务、技术资料的移交归档工作;负责全局业务计划下达、技术业务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省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相关地方性规章的起草,负责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负责对审批的建设工程开工验线、跟踪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受理举报并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
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用地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建设单位用地纠纷,参与跨区域建设用地的协调工作;指导县(市)加强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县(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审查用地范围;负责报建小区级规模以下的地块修建性详规的审查。
(四)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导县(市)规划管理工作,参与跨区域建设项目的协调工作。负责对审批的建设工程进行跟踪管理。
参与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专项规划,承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方案和单体设计方案的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城市水源及其保护范围规划的审查。
(五)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科
指导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查,负责村镇建设和农民新村修建性详规的审批;负责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并指导监督农房建设。
(六)总规划师办公室
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规划发展战略研究;负责全局技术管理、技术评审、拟定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规划,推广技术进步,开展学术交流;参与规划定点、重点市政工程和改扩建工业项目审查论证,制定规划技术规定;负责城市规划资质审核和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工作;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分规、详规、城市设计和风景区规划;负责组团级、重点地段、重点地区规划方案审查;指导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地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事业编制24名(含纪检监察单列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规划师1名,调研员或副调研员1名;正副科长(主任)8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将原地区建设局下属的地区规划设计室划归地区规划局管理。
(二)有关该局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宜,请按规定报地区人事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