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2007-5-21 00:00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毕节地区旧城改造开发步伐的意见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毕节地区旧城改造开发步伐的意见
毕署发〔2007〕22号
2008年是毕节开发扶贫、生态建设试验区建立20周年,为了加快试验区城镇化进程,促进试验区跨越式发展,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为落实《意见》精神,整体推进全区旧城改造进程,实现城市建设“提质扩容”目标,特制定《关于加快毕节地区旧城改造开发步伐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旧城改造开发对促进全区城镇化水平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区城市建设不断加快,但旧城改造相对滞后,必须加快改造步伐。实施旧城改造,是落实地委、行署《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实施全区城镇化战略决策的具体体现;是增强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是拉动经济增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民心工程”;也是关系到我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旧城改造开发的力度,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鼓励各类开发商投资参与我区旧城区改造开发。
二、以《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为指导,努力完成旧城改造开发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积极吸引区内外实力雄厚的房开强势企业投资旧城改造,扩大引资规模,提高建设水平,完善旧城功能,提高城市质量,实现旧城改造与新城扩容协调发展,尽快提高旧城人居环境。
目标任务:旧城改造以地委、行署《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为指导,以“建设特色鲜明、环境优美、人与资源协调发展的城市”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新旧城区互动发展的原则,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步实施”的方针,注重质量、完善功能、整体推进,做到“改造一片、带动一片、发展一片”。从今年起,用3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区旧城改造任务,改变老城区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
三、制定优惠政策,努力营造引资改造开发的良好氛围
对旧城改造项目,除按照国家和地方其他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外,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在毕节地区各县(市)旧城改造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公益性建设比重较大的,政府可以采取适度补贴方式进行,具体优惠在土地出让条件书中说明。
(二)旧城改造土地属经营性质的,在土地出让前按法定程序可以调整规划用地的使用强度。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不影响功能景观和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节约用地原则,政府可适当提高改造区域容积率。
(三)凡参与旧城改造开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各县(市)政府根据不同项目情况,可以采取返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改造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减半收取拆迁管理费。
(四)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金融机构经审查条件合格应优先予以支持。
(五)投资商建设项目所需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统一进入地、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办理,由地、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优先立项,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实行旧城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贵州省行政服务监督和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毕节地区旧城改造项目审批手续一条龙办理流程》(附后)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高效、优质审批服务。
(六)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完成改造开发范围内道路、消防、供水、排水及绿化、净化、美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物业管理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两年未能完成的建设项目,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延长开发期限。
(七)要妥善做好旧城改造拆迁的补偿安置工作。旧城改造的拆迁安置,特别是公有房产,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政策或异地产权调换。拆迁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搞好配合,及时解决拆迁安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八)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实行“阳光工程”,加强廉政监督,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干扰旧城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处理。
(九)各县(市)政府要建立领导项目联系制度,负责项目协调督办等服务;旧城区改造开发的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四、加强领导,全力促进旧城改造开发上新水平
旧城改造工作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为使我区旧城改造工作尽快起步,并顺利发展,良性循环,行署成立地区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专员任组长,行署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旧城改造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旧城改造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各有关单位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落实政策,搞好服务,确保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应根据本地旧城改造情况设立旧城改造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旧城改造工程项目的招商引资和拆迁安置,协调旧城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等。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