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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5-16 00:00

关于转发遵义市城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86号

关于转发遵义市城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城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已于2007年4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遵义市城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2006―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遵义市“十一五”期间城市住房建设,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促进全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精神,加强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引导合理消费;坚持托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的城市建设发展思路;突出重点,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障广大群众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第三条 规划原则

(一)保障为主线。合理确定住房建设规模和住房供应结构,确保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逐步改善居住环境。

(二)统筹和集约。正确处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三者的关系,确定适宜的住房建设规划目标。正确把握住房建设发展的长远目标与近期利益的关系,科学规划,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三)协调和发展。住房建设规划要与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遵义市城市化进程协调。

第四条 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建住房[2006]145号);

(三)《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的通知》(黔建房通[2006]420号);

(四)《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

(五)《遵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遵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七)遵义市住房状况调查成果。

第五条  规划范围:遵义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规划期限:2006年至2010年。

第六条  遵义市城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是遵义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遵义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近期住房建设的重要依据,是保障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近期住房建设有序进行的手段。

第七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本规划的要求。制定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住房供应总量和年度计划,土地供应总量和年度计划均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住房现状



第八条 “十五”期末住房规模

到2005年底止,中心城区共有住房建筑总面积1890万平方米,成套住房21万套,建筑面积1852万平方米。开工商品住房943万平方米,竣工商品住房767万平方米。

第九条 “十五”期间人均居住水平

2005年,中心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34平方米,常住家庭户均建筑面积93.76平方米。

第十条 “十五”住房保障情况

中心城区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了6950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通过廉租住房政策,对394户特困家庭实施了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 “十五”商品住房交易量

中心城区商品住房交易量736万平方米,年均147万平方米。二手房交易量73万平方米,年均14.5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需求



第十二条 “十一五”住房需求总量

2005年,中心城区有城市人口79.54万人,其中,常住人口68.47万人,流动人口6.13万人,农转非人口4.94万人。人口年均自然增长率4.57‰。根据“十一五”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计划和100万城市人口的发展目标,预测规划期内,住房总需求为950万平方米,其中,拆迁房屋被动需求260万平方米,占需求总量的27.37%,城市人口增长等主动性需求690万平方米,占需求总量的72.63%。

第十三条 “十一五”住房建设总量

新增各类住房9.15万套,总建筑面积95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6.00万套,建筑面积57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20万套,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非普通商品住房1.84万套,建筑面积26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0.24万套,建筑面积12.00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十一五”住房结构比例

调整和控制住房供应市场投入结构比例,使普通商品住房占建设总量的60.00%,经济适用住房占10.53%,非普通商品住房占28.21%,廉租住房占1.26%。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筑面积达到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第十五条 “十一五”住房年度竣工计划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布局

年 度
全部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
廉租住房

建筑

面积

万m2
套数

万套
建筑

面积

万m2
套数

万套
建筑

面积

万m2
套数

万套
建筑

面积

万m2
套数

万套
建筑

面积

万m2
套数

万套

2006
178
1.65
104
1.09
14
0.12
58
0.40
2.00
0.04

2007
182
1.76
108
1.14
20
0.19
50
0.35
4.00
0.08

2008
186
1.84
112
1.18
21
0.28
51
0.34
2.00
0.04

2009
198
1.97
120
1.26
22
0.30
54
0.37
2.00
0.04

2010
206
2.06
126
1.33
23
0.31
55
0.38
2.00
0.04

合 计
950
9.28
570
6.00
100
1.20
268
1.84
12.00
0.24



(一)住房建设布局原则

符合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以新区开发建设和城市扩容为主导,有机结合旧城和城中村的改造。住房开发项目的规划和供地计划要有利于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有利于基础设施的配套和完善,有利于城市发展空间的拓展。

(二)住房建设分区和布局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南北拓展、东西延伸、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城市建设发展战略。重点开发建设南部、北部两大新区和南白(龙坑)片区。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七条 “十一五”土地供应总量

根据住房需求和建设总量,需提供住房用地528公顷。土地部门依据住房建设土地需求总量编制供地计划。土地贮备与供应红花岗区以存量为主,汇川区以增量为主。

第十八条 “十一五”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年 度
全部住房

建设供地
普通商品住房

建设供地
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供地
非普通商品

住房建设供地
廉租房

建设供地

公 顷
公 顷
公 顷
公 顷
公 顷

2006
99.0
57.89
7.8
32.2
1.11

2007
101.1
59.98
11.1
27.8
2.22

2008
103.1
61.99
11.7
28.3
1.11

2009
110.3
66.99
12.2
30
1.11

2010
114.5
69.99
12.8
30.6
1.11

合 计
528.0
316.84
55.6
148.9
6.66





第五章 住房发展策略



第十九条 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调控住房建设总规模,注重扩大新区住房建设规模,保持建设规模适度增长。

有计划确保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落实集约用地方针,保持建设用地投入总规模的合理和适度。

第二十条 在稳定住房价格和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调整住房结构,改善人居环境,逐步向小康居住水平过渡。

第二十一条 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市场投入量,增强经济适用住房对住房价格的调节作用,防止商品房价格过快增长。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和公平性。针对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引导和规范市场为主线,及时发布准确的需求信息,公布供地计划,制定公平合理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保证普通商品房土地供应总量,有计划地提供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贯彻落实调控政策,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实现中心城区住房建设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调控目标。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和管理,要与本规划衔接。发改、规划、环保、国土、工商、建设、房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开发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增强规划的执行效率,使本规划的各项指标落实到位。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住房建设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对不符合本规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约定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

2、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力度。对开发项目提出结构比例控制审查意见,并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不符合本规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的管理,严格质量监督,确保向社会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对不符合本规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制定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控制房屋拆迁规模,减少被动性住房需求。

(三)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有效控制住房价格不合理上涨。

第二十五条 加大住房保障实施力度。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多层次、多类型的住房需求。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实行发放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拓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房源供应和建设发展资金来源渠道。市财政预算一定的专项资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的20%、土地出让金的5%用于建立住房保障发展资金,由财政专户监管,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第二十六条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引导居民合理消费。

(一)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商品住房预售管理,严肃查处无证开发、无证预售、捂盘惜售和发布不实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二)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建设,制定有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

(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

第二十七条 加强商品房售后服务,提高售后服务水平。积极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规范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的配套措施和实施机制,强化住房建设规划的指导作用。

(一)编制适合于中心城区的住房指导标准。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基准房价和动拆迁费等技术标准,为核定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和确定平均交易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二)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实施方案,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力度,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九条  加强房地产信息的收集、调查、整理和市场预测工作,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召开房地产信息发布会,发布商品房开发投资、开竣工、销售、空置等信息。通过信息披露和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引导理性消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城镇的住房建设规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由遵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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