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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7-7-19 00:00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锦政发〔2007〕3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2007年08月09日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全面掌握我市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构建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内容

  凡属我市辖区内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均在普查范围之内,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800余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我市调查方案、组建调查队伍、开展调查培训工作;2007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锦州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做好本单位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普查工作的经费安排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普查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五、普查工作的要求

  (一)如实填报普查资料。凡属我市辖区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的填报普查信息。

  (二)切实搞好实地调查。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提高专业人才素质。通过普查工作中的实地锻炼,有计划地培养出更多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文物保护工作者,有效地推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充分运用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动员,提高人民群众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意识,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工作。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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