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劳动保障局 2007-7-12 00:00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 2007 〕 18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 辽宁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 的通知》(辽推薪联 〔 2007 〕 3 号)精神,如期完成我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要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目标任务。 2007 年底前,全市基本解决 2006 年末前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
(三)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与职工、工会组织充分协商沟通,依照有关规定合理认定,不得随意增减拖欠的工资数额。
二、推进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
(一)分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督促其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定期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偿还拖欠工资协议的,要督促相应债务人认真履行偿还协议。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政策性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主管企业)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对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以及故意拖欠和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责令其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大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要加大解决拖欠工程款力度,优先安排支付工资。对长期无法解决、存在合同经济纠纷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予以严惩。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 .积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对拖欠职工的工资要进行认定,经核查确认的拖欠工资可列入改制、关闭破产成本。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拖欠职工工资的清偿主体、期限、资金落实办法,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企业方可实施改制、关闭破产。企业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企业按规定出售闲置资产,其变现所得要优先偿还职工工资。
2 .积极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方式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企业为偿还职工工资而处置的空余土地,要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在土地市场上优先安排出让,变现后的土地收入统筹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企业为解决工资拖欠转让部分闲置和利用不充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入不足以解决工资拖欠的,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企业长期停产、关闭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调整使用,变现资金用于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对于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优先用于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
3 .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根据职责分工,对企业通过资产变现方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4 .加强对企业工资拖欠行为的监管。要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和防止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没有按时完成清欠任务和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的企业,其经营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并视情节轻重按比例扣发其工资。
三、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抓紧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工资支付规定,要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二)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及时记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
(三)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强制其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2 %预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职工工资。对没有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其他企业,也要积极探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四)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和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五)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六)建立应急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造成大范围集体上访和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应急预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处理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众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开展调查摸底,加强督查调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责任,制定清欠计划,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按月调度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切实抓好落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资历史清欠任务。
(二)为切实加强企业解决拖欠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市政府决定建立丹东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全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市长助理张林任召集人,市劳动保障局王明深局长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有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统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人民银行丹东分行、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刘玉成兼任。联席会议要制定工作规则和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三)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工作计划。一是加强对企业摸底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企业对 2006 年底以前的工资历史拖欠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和认定工作;二是对企业调查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建立详细台帐,内容包括拖欠工资企业名称、拖欠数额、拖欠起止时间、拖欠原因、涉及人员明细清单等;三是认真做好企业工资历史拖欠的统计汇总和逐级上报工作;四是在摸清企业拖欠工资底数的基础上,逐户督促企业制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具体清欠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和偿还措施,分类指导企业实施自主清欠。
(四)搞好工作调度、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联席会议要加强对企业的工作协调和政策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责任,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要逐级建立情况通报、重大问题协商处理、定期召开调度会议等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督导和调度工作,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进度,及时做好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总分析,编报《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工作动态,确保清欠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开展督查工作,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市劳动保障局
二○○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