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6-29 00:00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78号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年07月16日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的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对象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
二、审批时限及优惠政策
1.享受对象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审批时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对享受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上述4项费用。
3.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不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及人员
1.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健身、保健品、化妆品、美容、运输等行业;
2.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营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一次投入5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4.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自行废业后,利用家人或他人《再就业优惠证》重新办理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
5.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办照后,非本人经营或转交他人经营的;
6.从事无照经营3个月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申办营业执照的;
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已享受减免规费政策,之后被用人单位招用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
四、强化管理,确保实施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营业执照的,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月、日及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印记,同时将《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建档备案。
2.通过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落实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对不属于下岗失业人员或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要严格依法收取规费;对弄虚作假,通过转借、出租、出卖《再就业优惠证》逃缴规费的,除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外,取消其优惠资格,并补交已免规费。
3.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掌握各自管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办照户、免费户、免费额等相关数据,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要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上报再就业工作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