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7-2 00:00
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机动车非法从事道路客运行为的通告
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机动车非法从事道路客运行为的通告
渝文备[2007]61号
大足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机动车非法从事道路客运行为的通告
(大足府通〔2007〕4号)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和客运交通经营秩序,确保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机动车非法从事道路客运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个人及其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关营运证件及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二、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人力三轮车除外,以下同)从事客运经营。
原在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登记从事客运的三轮车,必须在2008年10月31日前退出道路客运经营。
三、违反本《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县交通、公安、市政、工商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抵制非法营运行为。
举报电话:43722258 4372217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