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7-5-28 00:0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文审〔2007〕2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6〕172号)的精神, 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切实提高推行办税公开重要性的认识
办税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客观需要,是实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途径。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本实施意见,在全面掌握办税公开的基本要求、深刻认识办税公开的精神实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推行办税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办税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安排部署好办税公开工作。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按照面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要求,畅通征纳双方沟通渠道,不断提高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工作的透明度、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更好地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
二、办税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推行办税公开,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税公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必经程序和环节,国税机关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服从于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全面真实。国税机关要以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知情权、便于纳税人监督作为推行办税公开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
(三)及时便捷。国税机关应当按照面向纳税人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依托纳税服务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短信台等纳税服务平台和载体,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应公开事项。
推行办税公开的目标是:使办税公开成为国税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形成权力公开、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办税链条;实现税收执法事项全部依法公开透明,征纳双方沟通渠道更加畅通,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税收成本明显降低,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
三、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各级国税机关应大力推行办税公开,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结合国税工作实际、形势发展和纳税人关心热点事项的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办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市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办税公开内容进行整理规范和公开。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在市局下发的办税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局实际进行必要的完善和充实,选择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一)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履行的各种义务。
2.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国税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3.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4.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5.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6.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7.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8.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9.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10.机构和职责。包括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11.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12.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13.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14.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附件1)。
(二)推行办税公开的形式
办税公开应根据所需公开的内容和条件,因地制宜地灵活选择最具实效的公开形式。凡是有利于纳税人知情、纳税人办税和纳税人监督的形式都可以采用,主要有:
1.税务网站、短信台;
2.办税场所的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3.12366热线;
4.政务公开栏、宣传栏、公告栏;
5.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办税指南、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
6.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
7.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传媒;
8.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
9.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
四、办税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
(一)办税公开的范围
推行办税公开,应与公开事项涉及的对象相适应,实行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应公开但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市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办税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公开项目产生后,公开项目承办部门要在限期内将研究、整理后的公开项目,送本级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备案; 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适当形式公开。
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公开。
凡上级机关已经公开事项或不需转发、印发的事项或需转发但无实质性贯彻意见的事项,备案后直接予以公开。
对于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岗位受理、整理,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向申请人公开。
各级国税机关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完善后,方可正式公布。
各级国税机关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采纳。认真核查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事项。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问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备查登记簿》,并对办税公开资料实行分类归档。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五、工作步骤
办税公开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是办税公开的重点。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第一阶段,全面整理规范公开内容。市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各责任部门依据《全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逐项整理公开内容,对办税程序类、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类纳税人关注的重点,要编制流程图,一并报市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局在该阶段对公开目录中第11、27、40、42、43、47、48、49、50项内容进行整理。此阶段工作在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规范运行(2007年7月1日以后)。市局将整理规范后的办税公开内容在市局外网进行公布并下发各区县(自治县)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结合本局实际进行必要的完善和充实,选择办税场所触摸屏等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各单位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对整理规范期间及规范运行后发生的办税公开项目,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公开,随时做好办税公开内容的维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办税公开工作,重点是解决“公开什么,由谁公开,怎样公开”的问题。市局决定由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主抓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处,具体负责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稽查局、人事处等各有关处室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监察室负责办税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办税公开工作的领导,完善办税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严格考核监督。一是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办税公开考核监督,落实岗位责任,将办税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税收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的依据。二是要建立健全办税公开评议制度。各级国税机关每年至少开展1次办税公开评议活动。评议采取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对办税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对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改进的,应限期改进。三是建立健全办税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国税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抓住重点热点。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把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税公开的重点。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的需求,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办税公开工作进程。
(四)加强办税公开长效机制建设。办税公开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推行办税公开制度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办税公开的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12366”、网站、短信台等服务载体的功能,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网络体系,拓展公开形式。要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设置,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业务衔接,定期整理和公布“12366”和税务网站受理的重大税收问题,及时、准确地发布涉税信息。为保证办税公开的规范运行,要加强办税公开制度建设。围绕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环节,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的服务规范和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税公开备案制度和评议制度、办税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明确办税公开的职责、内容、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包括办税公开在内的纳税服务规范和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涉税事项依法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咨询事项限时答复制度,使办税公开成为规范纳税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办税公开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有关贯彻情况于2007年8月20日前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市局将在2007年底前组织对区县局办税公开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重庆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2.办税公开内容整理要求及参考格式
3.《办税公开备查登记簿》格式
附件1:
重庆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具体内容
公开时间要求
公开范围
公开主体
承办部门
公开期限
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减免税等多项权利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2
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多项义务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二、纳税服务
3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方式和承诺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4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三、办税程序
5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停(复)业、验换证和外出经营管理的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及使用管理;帐号报备规定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程序、标准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流转税管理部门
长期
7
出口退(免)税认定
出口退(免)税的认定程序、权限、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进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长期
8
发票管理
发票领购的资格、程序、所需资料、数量版别、办理时限以及发票的开具、保管、遗失、缴销等规定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流转税管理部门、征管部门
长期
9
代开普通发票
代开发票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10
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
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资格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11
发票奖励
普通发票举报有奖和发票有奖制度、奖金领发程序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责任部门
长期
12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方式、期限、所需资料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13
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申请办理的程序、时限、条件及依据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14
缴纳税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期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15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的程序、条件及依据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16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及所需资料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17
企业汇总纳税审批
企业汇总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审批权限、所需资料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所得税管理部门
长期
18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政策项目、具体类别、办理条件、审批权限、程序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流转税管理部门、所得税管理部门、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长期
19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标准、审批权限、程序、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所得税管理部门
长期
20
出口退税审核
出口退税审核的程序、权限、所需资料、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进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长期
21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的流程、权限、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进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长期
22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程序、审批权限、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长期
2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
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退税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程序、审批权限、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进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长期
24
税控装置应用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及管理规定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四、征收管理
25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所负责征收管理各税种的依据及规定;税收优先权、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程序,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权、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及离境清税审核权,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合并、分立和欠税大户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的征管规定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稽查部门
长期
26
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的程序及文书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27
税收管理员
规范
税收管理员的岗位职责、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责任部门
长期
五、税务检查
28
税务检查权
公开事项
税务机关的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调查取证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等规定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文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稽查局
长期
29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稽查局
长期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30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方式及处理规定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3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32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流转税管理部门、
征管部门
长期
33
发票使用审批
对发票使用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流转税管理部门、征管部门
长期
34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流转税管理部门
长期
35
对不能建账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机构或人员代理建账有实际困难,批准其不建账,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征管部门
长期
36
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流转税管理部门、所得税管理部门、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征管部门等
长期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
37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等)及其标准和依据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流转税管理部门、征管部门
长期
八、税务行政处罚
38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程序、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稽查部门
长期
39
听证
纳税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稽查部门
长期
九、举报投诉监督
40
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的部门、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监察部门(税务人员违规违纪举报)、稽查部门(涉税案件举报)、办公室(信访电话)
长期
41
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税务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等规定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监察部门
长期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
42
税务机构和
职责
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办公室、人事管理部门
长期
43
执法人员职责规范
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责任部门
长期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
44
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法规部门
长期
45
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诉讼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法规部门
长期
46
税务行政赔偿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赔偿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法规部门
长期
十二、涉税结果认定
4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名单
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责任部门
截至下次认定之日
48
欠税公告
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欠税属期、税种、欠税金额等
季度或半年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责任部门
截至下次欠税公告之日
49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
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名称、税种、税额、期限等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所有纳税人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责任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50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A级纳税人名单
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责任部门
2年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51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等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
长期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
审批后1个月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
长期
52
年检公告
年检结果
年检结束后1个月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
1年
十四、其他
53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国家政策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所有纳税人
市局、各区县局
各主管部门
长期
注:1、目录中的生效之日,是指税收法律、法规的公布之日,规章的发布之日,规范性文件的印发之日,有关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之日等。
2、表内“各区县局”包括各自治县及各直属单位。
附件2:
办税公开内容表述要求及参考格式
一、办税公开内容表述要求
(一)办税公开内容按照《重庆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中“公开具体内容”栏逐条逐项进行整理。
(二)在描述办税公开内容时,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知晓的程序、手续和待办时限为出发点,其中凡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原文表述并且逻辑较简明的,尽可能援引原条文;反之,若原文表述逻辑不够简明的,则对原文进行必要的概括和表述。
(三)关于办理时限问题,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时限规定的,在引用法定时限并且不突破法定时限的前提下,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进行时限承诺。内容中所述多少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也不包括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等特殊情况。
(四)对办税程序类、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类纳税人关注的重点在作文字表述的同时编制流程图。
(五)为方便纳税人和执法人员查阅法律原文,在公开内容中每一事项的结尾,都增加“办理依据”内容,注明援引或概括表述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条款号。
(六)提供咨询电话。
二、参考格式(以税务行政处罚公开内容为例)
类别:八、税务行政处罚
序号:38.
公开事项:税务行政处罚
(一)执法主体: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
(二)处罚权限:税务所、稽查局可作出2000元以下税务行政处罚决定;2000元以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需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
(三)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
(四)程序及时限:
简易处罚: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出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或对法人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适用简易程序。(1)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2)执法人员当场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3)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所处罚款在20元以下、或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别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1)立案审查;(2)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3)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行政处罚;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罚意见;(4)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建议作出较大数额(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还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在3日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5)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依法举行听证会;(6)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的,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7)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8)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至第74条
(六)咨询电话:XXXXXXXX
流程图(见下页):
税务行政处罚流程图
税务机关发现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
作警告、对公民50元以下罚款、
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当场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立案审查
调查取证
提出处理意见
经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重大税务案件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
结案
执 行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20元以下处罚或事后难以执行的,当场收缴。
制作、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举行听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达到听证标准的,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不需处罚 拟处罚
附件3:
XX国税局办税公开备案登记簿
类 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主要内容
公开时间
公开形式
公开
范围
纳税人意见反馈
办理
情况
承办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