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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5-28 00:0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渝办发〔2007〕1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为了引导电镀行业健康发展,抑制盲目扩张,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重庆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按照有利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对电镀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在主城区及电镀企业较集中的区县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引导电镀企业集中生产、集中污染治理。

(二)电镀企业原则上进入市统一规划建设的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

(三)在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外新设立的重点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因特殊要求需新建的电镀厂点,如国防军工、科研等项目除外)。

(四)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及电镀企业应距离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500米以外,且不得影响饮用水源。

(五)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设立时须经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才能建设。

二、电镀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电镀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重庆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环境准入有关规定和产业布局的要求。

2.生产厂房、地坪、生产设备、管网、工艺符合电镀生产和设计要求,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收集处理设施或措施,并按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控)设施。

3.工商营业执照。

4.排污许可证。

(二)基本条件

1.厂容厂貌整齐清洁、环境绿化好。

2.厂房建筑结构和地坪等符合电镀生产要求。

3.工艺布局合理、无滴漏、工作环境良好。

4.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设备完好、有完善的监督机制。

5.有电镀技术人员,电镀工、环保操作工应持证上岗。

6.有质量管理制度,有完整的质量管理控制和管理体系。

7.有质量标准,有基本质量测试设备。

8.有技术标准,工艺文件齐全、完整。

9.镀件合格率达标。

10.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有节能降耗措施。

11.环境保护规章制度齐全,废水、废气等达标排放,废弃物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12.职业卫生规章制度齐全,职业卫生监测达标。

13.劳动安全和消防规章制度齐全。

三、工艺与装备

(一)电镀生产企业应积极采用无铬、代铬、代镍、无氰、微生物降解除油、耗能低(如常温)等电镀新技术、新工艺。

(二)电镀企业生产设备要广泛采用电镀自动化工艺控制装置和自动化检测、检验和高稳定性、有多级逆流清洗系统的自动化、数字化电镀生产线,实现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

(三)电镀生产企业必须采用工业废水回用、多级回收、逆流漂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水循环综合利用率不得低于40%。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对适用镀种有带出液回收工序。

(四)电镀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所有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电镀生产企业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四、资源消耗

电镀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镀层金属原料综合利用指标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一)镀层金属原料综合利用指标

镀锌?锌的利用率(钝化前)≥80%;

镀铜?铜的利用率≥80%;

镀镍?镍的利用率≥92%;

装饰铬?铬酐的利用率≥24%;

硬铬?铬酐的利用率≥80%。

(二)新鲜水用量指标≤0.3T/?。

五、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

(一)电镀企业应按国家现行清洁生产电镀行业标准实施清洁生产。新建企业应达到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水平;现有电镀企业应在2008年底前达到三级以上清洁生产水平,在“十一五”末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

(二)电镀企业要积极创建清洁生产企业,经过评审,凡达到国家现行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体系要求的企业,授予“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三)企业废水处理工艺与设备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行。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要有足够的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做到不达标不外排。废水排放按照国家现行环保标准执行。

(四)企业要配备干法袋式或其他先进适用的烟气净化收尘装置。湿法净化除尘和工艺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进入闭路循环利用或达标后排放。

(五)对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强制淘汰,不允许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如含氰电镀工艺、含氰沉锌工艺、高浓度六价铬钝化工艺等)和配置耗能高、设计落后的老式生产线,切实加强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促进产业升级。

(六)电镀企业对电镀废渣处理要按环保部门的要求严格管理,鼓励企业对电镀废渣回收和综合利用。

六、监督与管理

(一)电镀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符合电镀行业发展规划,电镀行业发展规划由市经委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市环保局审批。

(四)自然形成的电镀集群进行改造或扩大规模,要纳入新建项目的监管范围,未经市行业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造或扩大规模。

(五)各级电镀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镀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电镀生产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新建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

七、附则

(一)本行业准入条件适用于全市所有类型的电镀生产企业(含专业电镀厂、各企业中的电镀车间以及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自然形成的电镀集群中的电镀厂、点、车间等)。

(二)本行业准入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三)本行业准入条件将根据电镀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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