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7-5-25 00:0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竹木浆原料林管护的通告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竹木浆原料林管护的通告
渝文备[2007]32号
丰 都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切实加强竹木浆原料林管护的
通 告
丰都府告〔2007〕2号
为切实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改善农村植被环境,确保竹浆项目原料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加强竹木浆原料林管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丰都县竹产业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竹木浆原料林管护的统筹规划事宜,协调、指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竹木浆原料林管护的具体工作,依法配合有权部门调查、处理各类毁竹行为。
二、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竹木浆原料林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管理人员,落实管护经费,健全规章制度,并积极引导辖区内各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村、社管护人员,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位。
三、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竹木浆原料林管护制度按法定程序纳入村规民约,教育、引导广大村民共同遵守;同时,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与所确定的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遵守。
四、依法确定的管护人员应当尽职尽责,注重日常巡查,依法制止肆意毁坏竹木浆原料林的违法行为。
五、各种植户要切实加强对新造竹(木)林的浇水、培土、保墒、抚育等各项具体管护工作,着力提高竹木成活成材率。
六、农村教育机构和学生家长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护林思想教育,增强学生爱林、护林意识,教育学生不拔苗、不毁苗,自觉保护竹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竹木浆原料林林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在竹木浆原料林林地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建房以及其它可能破坏、影响竹(木)林(苗)正常生产的非农业性生产活动。因不当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八、严禁在竹木浆原料林及周边范围内从事烧灰积肥、燃烧稻草秸秆等危险性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应当共同增强管护意识,积极检举各种毁坏竹木浆原料林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70710782)。对在全县竹木浆原料林管护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本通告在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丰都县竹产业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