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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 2007-5-21 00:00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煤炭税费征收实行信息化计量管理的通告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煤炭税费征收实行信息化计量管理的通告  

渝文备[2007]60号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运销市场管理,加大税费征管力度,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煤炭税费信息化计量征收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煤炭税费信息化计量的合法凭证是统一制发的电子《标识卡》和《准运卡》(以下简称“两卡”)。凡是从事煤炭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持有“两卡”。

二、由县煤炭市场监察大队、县财政局统一监督印制“两卡”,县煤炭市场执法大队负责核发。为便于管理将煤炭生产和经营两个环节准运证合并为标识卡,生产企业在销售矿产品之前,必须与经营企业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然后由经、销双方在煤炭市场执法大队领购标识卡。为促进煤炭产业发展,在运煤车辆实际过磅净重中让利10%不计收费用,其税收由企业在税务机关补缴。

三、“两卡”随产品运输方向流动,随车同行,过磅称重刷卡通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收购无“两卡”的煤矿产品。凡无“两卡”违法运输、收购煤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煤炭市场执法大队和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加强对实施煤炭税费信息化计量征收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重要路口设立电子磅站,凡运煤车辆应自觉过磅刷卡。煤炭市场执法大队、监察大队、稽查大队要加大信息网络的监管力度,严禁运煤车辆以各种手段冲关、骗关。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运煤车辆采取欺诈手段冲关、骗关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降低煤质标准的,由公安、国土、煤管、工商、环保、质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六、暂未设电子磅站的少数站点,煤矿运煤继续使用准运证通行,实行以煤矿调运单为基数量方计量,据实计收税费。

七、本通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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