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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7-4-20 00:0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驾驶人部分)的通告

渝府发〔2007〕6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驾驶人部分)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安全管理信息化程度,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现将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驾驶人部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驾驶人部分,以下简称交通信息卡)。

二、交通信息卡是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的电子记录媒介和交通违法缴款介质,记录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记分、交通事故、安全学习等信息,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自2007年5月1日起到2008年4月30日止,凡2007年5月1日前已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初次领证时间对应的月份,到就近的区(县)交警支(大)队、车管分所领取交通信息卡,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到驾驶证核发车管分所领取。自2007年5月1日起,驾驶人在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同时,领取交通信息卡。

四、本市机动车驾驶人驾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交通信息卡。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接受交通警察调查以及办理驾驶证件相关事务时,应当交验交通信息卡。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处罚的,应当持交通信息卡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交通信息卡遗失、损坏的,应当凭驾驶证和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构补领或者换领。

五、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未携带交通信息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驾驶证至当事人提供交通信息卡为止。

六、2007年5月1日前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领取交通信息卡不缴纳工本费。2007年5月1日后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领取交通信息卡应当缴纳工本费。因交通信息卡遗失、损坏需补领或者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交通信息卡工本费收取标准按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核定的“重庆市机动车驾驶员信息管理卡”工本费标准执行。

七、本通告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机动车驾驶员信息管理卡同时停止使用。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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