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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7-8-3 00:00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延安革命纪念馆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延安革命纪念馆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07〕52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国土局《关于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延安革命纪念馆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关于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延安革命纪念馆
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延安革命纪念馆建设工程是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改委〔2005〕1779号文件、陕发改投资〔2005〕944号、延市规选〔2005〕第73号和延市土征〔2007〕第01号文件及延安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07〕第01号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次征迁实际,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迁范围和时间

  以延市规选〔2005〕73号规定的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征迁基本情况

  1、共有被征迁人63户。

  2、总动迁户178户,动迁人口 624 人(包括租赁户)。

  3、共需拆迁房屋1037间(孔),建筑面积24516.81平方米。

  4、征迁面积约80亩。

  三、征迁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每亩17.4万元;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原则上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对要求产权调换的,由被征地村向规划和土地等相关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须优先给予审批,由产权人自建安置。

  货币补偿: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拆迁合法建筑具体可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7〕第26号)文件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2、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3、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1)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4)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30┩以上:26元/棵
  (2)Φ30┩以下:13元/棵
  (3)幼树:2元/棵

  4、电    话:180元/户

  5、电    户:150元/户

  6、动力电户:2000元/户

  7、有    线:127.5元/户

  8、自来水管:310元/户

  9、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10、砖木简易房:60元――80元/┫

  11、活动房、铁皮房、土木房:40元――60元/┫

  12、石砌猪圈:100元――180元/个

  13、水    井:1500元――2000元/口

  14、太阳能热水器:180元/套

  15、锅  炉:1500元――3000元/台

  16、土暖气:1000元――1500元/户

  17、空  调:350元/台

  18、铁栏杆:35元――45元/m

  19、水泥地坪:20元――40元/┫

  20、砖地坪:10元――20元/┫

  21、石水渠:40元――60元/m&sup3;

  22、石帮畔:70元――100元/m&sup3;

  23、砖围墙:60元――100元/m

  24、土围墙:20元――40元/m

  25、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26、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27、铁大门:150元――200元/付

  28、简易大门:50元――100元/付

  29、砖木厕所:50元――80元/┫

  30、砖混厕所:100元――150/┫

  31、简易厕所:100元/个

  32、PVC塑管:5元――8元/m

  33、砖混蓄水池:60元――80元/m&sup3;

  34、石条路:70元――80元/┫

  35、洗车台:1000元――1500元/个

  五、征迁人与被征迁人需要了解的事项

  1、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被征地村今后的发展建设,对被征地村申请的三产建设项目要优先审批,并减免相关费用;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就业能力,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

  2、《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

  3、被征地村组及个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征迁补偿协议,不能按时清理地上附属物,造成建设工程延误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被征迁人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地村组及个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建设用地单位可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5、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6、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7、征迁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8、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

  9、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迁方案的实施。

  10、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并由市统征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报经市政府批准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11、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从《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方案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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