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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7-30 00:0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   

青政办〔2007〕1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为切实搞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确保如期完成土地调查各项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生态退耕及基础设施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和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土地整理项目的增加和乡镇区划的不断调整,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和行政区划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现有的土地利用基础资料与土地利用现状差别很大,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科学有效的管理,制约了耕地保护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实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省情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我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查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土地调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如期完成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各项任务。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时间

  (一)调查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省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省、州(地、市)、县(市、区)三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土地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调查时间及进度

  1、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在做好试点和业务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并完成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省土地调查工作;

  3、2009年下半年对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对全省进行统一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并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

  4、从2010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政府已经成立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联络员制度。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民政勘界、城镇建设、水利、林业、基本农田和农牧业用地、环保、测绘成果等资料,由省民政、建设、水利、林业、农牧、环保、测绘等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涉及土地调查中项目招投标,由省监察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第二次土地调查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并提供高效服务。

  各州(地、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调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内的土地调查工作。

  (二)明确任务

  按照国务院“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要求,由省上统一组织收集遥感资料和调查基础图件,统一组织队伍在国家提供基础图件的基础上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工作;负责全省土地调查技术指导、培训和调查成果检查验收;负责组织建设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州(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配合行政区内农村土地调查,重点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妥善解决遗留和疑难权属问题,把好农用地、重点城镇用地和基本农田调查质量关,保证城镇地籍调查信息系统及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的顺利汇交。

  (三)制定方案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由省上统一编制《青海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土地调查实施细则。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专门培训和审查合格的队伍方可通过投标承担调查任务。

  (四)落实经费

  按照国务院要求,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鉴于我省各级财政现状,土地调查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统筹使用。

  (五)确保质量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州(地、市)政府要对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主管领导追究行政责任。

  (六)严格验收

  本次调查执行严格的分级验收和阶段验收制度。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州(地、市)和县级调查成果,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一致,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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