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行署办公室 2007-7-12 00:00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经贸委《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确保招商引资任务的落实,提高招商引资成效,根据地委办、行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承担地委、行署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人民政府和地直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全区招商引资的工作重点:以县为主,地县联动,实行全员和全社会招商。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四条 招商引资考核组织机构,由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地区考核办、地委督查室、行署督查室、地区投资环境治理办、地区统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组。由行署主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主管领导任副组长。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招商局。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地委、行署同意的年度考核目标引进区外、境外、国外资金的实际到位资金额;
2、建立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库;
3、参加“青洽会”等省地安排的重大经贸活动的组织配合情况;
4、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及统计报表的上报情况;
5、改善投资环境的各项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6、投资商投诉案件处理情况;
7、招商活动的计划、安排及措施。
第四章 考核确认到位资金
第六条 到位资金的确认范围。
1、用于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公益事业、生活及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资金(含实物投资)。
2、捐赠资金和实物。
3、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4、以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投资入股。
第七条 确认原则。
1、以各县和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给地区招商局的报表作为确认依据。由考核组对招商引资的项目和到位资金进行认定。投资项目的确认需提供投资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合同、验资报告或资金到位证明。实物投资要依据有关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财务凭证进行确认或者直接评估确认。
2、凡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的价值依据当地科技部门确认书为准。
3、捐赠资金和物资依据当地民政部门的确认书为准。
4、以资金形式投资的,依据当地资金引进单位、项目审批部门、工商局和银行共同出具的确认书为准。
5、地直各部门引进的项目落户到各县的,项目到位资金全部计算为地直部门;地县共同引进的项目,按双方签订的引资分成协议分别计算引资额。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考核组对承担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的各县、地直各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评议工作。
第九条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其考核标准为: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1
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额
70
以各有关单位上报的报表作为确认依据,结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等方式确认。
完成招商引资到位额(70分),完不成每减少10%扣减7分。超额5%以上加1分。超额20%以上加2分。
2
建立年度招商项目库
6
查看有关资料
项目数和项目质量及项目前期等工作完成情况。
3
经贸活动的组织配合
3
以行署办公室和地区招商局掌握的情况为准。
各类经贸洽谈活动的组织协调配合,接待邀请等工作的开展情况。成绩好的加1-2分。
4
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及项目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5
以地区统计局和地区招商局的统计资料为准。
对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到位,并能按时、准确上报报表。
5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制度和落实情况
4
实地查看
查阅资料
按照投资环境治理领导小组要求的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到实处。
6
投诉案件处理情况
4
按地区投资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记录的资料进行考核。
没有投诉案件或处理及时让投资者满意的加1分。
7
招商工作计划,安排及措施
3
查阅资料
招商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措施
第十条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采取年终考核的办法,由考核组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审查证明材料、实地抽查相结合的考评程序进行考核。
考评程序:
1、听取汇报。主要听取招商引资完成情况的总体分析、评价、存在问题以及对考核工作的建议。
2、查阅资料。主要是查看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项目库及各项制度建设、投资投诉等有关资料。
3、实地抽查。对适宜实地察看的工作,考核组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随机抽查。
4、考评打分。按照考核计分标准打分,满分100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减分,超额完成任务的加分。
5、综合评价。考核组对各单位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作出总体评价。计算出的分值作为年度招商引资考核的得分。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考核总体得分90分以上的招商引资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考核总体得分低于8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考核总体得分低于70分的,亮黄牌。
第十四条 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弄虚作假,经考核发现虚报招商引资数字的取消单位和领导班子年终评优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逐年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