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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7-2 00:0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都作出重要批示。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活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做好专项行动的同时,要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
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
(二??七年六月)

  
  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全国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遵循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确定2007年7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积极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行动检查范围

  省内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建筑、餐饮服务、加工制造行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专项行动检查内容

  各地要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具体包括: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省打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打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徐福顺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徐连生  省政府副秘书长    

      纪仁凤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成 员:陆元庆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业奇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

      孙 林  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建斌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海明  省卫生厅副厅长

      李 安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范士伟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西昆  省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张艳山任办公室主任。
各州(地、市)、县政府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并将组织领导机构成立情况于7月5日前报省打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动和依靠县、乡(镇)、村及各级基层组织力量,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职责,对各类用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重点打击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工作部署,安排好本地区所属县(市、区)的专项行动。要重点下移,深入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实行联合执法并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的任务,提供必要的培训。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省打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要认真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省政府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每10天向劳动保障部报告一次情况。各州(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天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要对本地区打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8月20日前专报省政府,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对全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按有关要求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实行分工负责,切实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对经查实的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活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活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返乡等工作。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

  (三)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要结合专项行动,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搞好舆论引导和监督,及时、全面、客观地报道专项行动有关情况。要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法,动员社会对用工单位用工行为进行监督,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省有关部门公开举报电话如下:

  省劳动保障厅      0971―63054026320050

  省公安厅        0971―8292110

  省监察厅        0971―8483129

  省民政厅        0971―6114705

  省国土资源厅      0971―6151557

  省卫生厅        0971―7512899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0971―8213059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971―6136310

  省总工会        0971―12351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各级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各级政府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认真贯彻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加大“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力度,将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休息、休假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列入专项行动检查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此次专项行动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与扶贫开发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与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结合起来,解决源头问题,达到治本目的。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州(地、市)、县两级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扩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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