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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6-29 00:0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07〕9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我省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证券活动在我省有所抬头,形势不容乐观。非法证券活动不仅具有涉案地域范围广泛、金额较大、花样翻新、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快、易反复、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而且还有资产容易被转移、证据容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涉案人员众多、情况比较复杂的特征。同时,非法证券活动涉及的多为离退休、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比较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目前,我省已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编造公司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已在股权托管机构托管、将在境外或国内上市等虚假信息,以承诺“保底收益”、“到期回购”等为诱饵,诱骗群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一些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名义,以股权已经托管为借口,未经法定机关批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份;三是一些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传销等手段,诈骗群众钱财。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006〕99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99号文件精神为契机,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在我省蔓延的势头。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
为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查处和善后处理的工作责任,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省政府已决定成立“青海省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打非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案件督办等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的联合执法机制、防范和处置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预案、应对突发紧急事态的工作预案;逐步完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防范应急处理机制以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善后处理工作机制;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与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以及青海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和协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涉嫌非法证券活动行为的,要及时向省打非领导小组进行通报。省打非领导小组要迅速启动联合执法机制,组织青海证监局、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以便迅速掌握涉案人员、资产和证据等情况,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和发展。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中,由青海证监局负责性质认定工作。非法证券活动不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省具体情况,证券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集中一段时间联合开展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摸底排查和重点打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证券活动并公开曝光,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国办发〔2006〕99号文件精神,当前,对违反以下规定的非法证券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发行行为。

  (二)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行为;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

  (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从事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以及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打防结合,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要坚持“一手抓打击查处,一手抓宣传教育,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采取各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揭露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特点及其严重危害性的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打非”工作,充分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刊登广告、提供宣传报道,对把握不准的广告和问题,应及时报有关部门审定。新闻媒体还要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强大声势。各地要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普及证券期货投资基本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国办发〔2006〕99号文件精神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关“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告诫投资者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从根本上铲除非法证券活动产生的条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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