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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行署办公室 2007-6-20 00:00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工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工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地区工业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和地委关于开展工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各项要求精神,明确目标,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切实解决全区工业污染问题,行署研究制定了《海东地区工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好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地委扩大会议和地委召开的工业污染整治工作专题座谈会精神,切实解决全区工业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改善环境,现结合实际,制定《海东地区工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一、全区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

区内高耗能、高污染重点行业有水泥、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碳化硅、石膏加工和石灰加工及酿造、化工等,主要分布在民和、乐都、互助等县。全区现有水泥企业9家(包括1家粉磨企业),其中,已全面配套环保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4家;已配套部分环保设施,剩余部分环保设施正在配套建设的4家。铁合金矿热炉47台(不包括在建的矿热炉),其中,已配套环保设施的有44台,长期停产2台,未配套环保设施的1台。已配套环保设施的44台矿热炉中稳定达标排放的29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15台。电石矿热炉2台,达标排放的1台。电解铝企业3家,环保设施正在配套建设中。碳化硅企业11家,冶炼烟气均无组织排放。互助沙塘川石膏加工企业23家,其中,20家已配套尘降室和多管式除尘器等环保设施,3家已关停。乐都老鸦峡石灰加工企业29家,均已配套除尘设施。

二、整治工作重点和内容

(一)整治重点。

1、工作重点县:民和县、乐都县、互助县。

2、整治的重点行业:水泥、铁合金、电石、电解铝、碳化硅、石膏加工和石灰加工。

(二)整治内容。

1、巩固已达标企业的稳定达标排放。对已达标排放的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地县环保部门要随时抽查各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对擅自停运设施、污染物超排和偷排等行为要从严处罚(达标企业名单见附表一)。

2、限期治理未达标企业的环境污染。依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治污步伐。对治污进展缓慢,未完成治污任务的企业,限定具体时限,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治污任务,实现达标排放(整治企业名单见附表二)。

3、集中整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对未严格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导致未批先建、未验收先投产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导致长期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限期配套环保设施(违反建设项目规定整改企业名单见附表三)。

4、全面整治其他违法行为。一是对全区所有的碳化硅企业进行综合整治。集中整治厂区环境、原料配制、原料堆放、废渣处置等问题,改善管理混乱,原料配制劣质、乱堆乱放,废渣乱弃乱排的现象,做到厂区环境布局合理,原料配制优化、堆放整齐,废渣处置规范,防扬散措施到位。二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县要采取强硬措施,加大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不断提升优化产业结构,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或生产线县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严防落后生产能力死灰复燃(限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名单见附表四)。三是继续抓好互助沙塘川石膏企业群和乐都老鸦峡石灰企业群的综合整治。加强除尘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加大石膏和石灰企业整合力度,扶大关小,上优并劣,促进资源配置;做好厂区及周边环境的绿化、硬化、净化等工作,规范堆放原料,防止扬尘污染。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整治工作责任。

及时组织成立工业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实行领导和工作人员分片包干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区域、分行业明确包干领导和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全面抓、主管领导亲自抓、具体工作人员分头抓的工作格局,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建立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要与整治任务重、难度大的企业鉴订整治目标责任书,明确整治内容、措施、目标和完成时限。对不按时完成整治工作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或高限处罚等措施。

(二)加强环境监管,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一是加大对环保设施运转情况的现场检查力度。采取昼夜巡查、明查暗访的形式,对重点整治企业进行随时抽查。二是从严从重处罚不正常运转环保设施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严重破损导致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高限处罚。对屡查屡犯的,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停止审批该企业扩能改造项目。三是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的企业,排污费核定采用物料衡算法,按最高限征收,用排污费的动态核定、征收促进企业环保设施有效运转。四是严格实行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审批制。因设备破损等因素使环保设施无法正常运转时,企业必须向县级环保部门提出停运申请并经环保部门核实批准,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运行。

(三)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新建项目达标排污。一要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新增,实行“区域限批”制度,杜绝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的违法行为。二要把好新建项目建设期的监督关。将项目建设期的督查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督促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严格落实环评要求。三要把好建设项目的验收关。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做到建成一个,达标一个,验收一个。四要把好产业结构调整关。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对区域内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要报请政府在规定的整治时限内淘汰。

(四)实行分级挂牌督办,确保污染整治有效落实。对列入整治名单的企业,按其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分别纳入地区级挂牌督办对象和县级挂牌督办对象进行督办。凡列入省政府与行署签订的年度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的相关内容均由地区环保局挂牌督办;凡列入各县领导班子年度岗位目标责任书中的相关内容由各县政府挂牌督办;对互助沙塘川石膏企业和乐都老鸦峡石灰企业的综合整治分别由互助县和乐都县政府挂牌督办;在新建项目中未履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项目,属省、地立项批复的,由地区环保局挂牌督办,属各县立项批复的由各县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等事宜由各县环保部门挂牌督办。

各县政府和地县环保部门,将责任范围内的督办项目实行分工负责,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业污染整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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