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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6-20 00:00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民政局关于海西州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07〕58号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民政局关于海西州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制定的《海西州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海西州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州民政局



为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加快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州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营造良好的老年人生活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州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3.3万人,占全州总人口的8%,预计到2010年,我州老年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10%,届时将进入老年型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广大老年人对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紧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突出重点,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把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其他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规划,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村)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养老需求提高的现实,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活动场所。同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推进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建设。

  (三)加强引导,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各界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老年照料、家政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护理以及临终关怀等服务机构和服务企业;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兴办老年医院;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

  (四)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开发。鼓励与引导企业开发、生产适合老年人的用品,培育老年用品市场,发展老年体育产业,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实施对养老机构的分类登记管理。按养老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业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加大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福利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并适当予以优惠和减免相关费用。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三)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要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免收征土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工本费除外)。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五)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牧区“五保”对象的,当地财政应将其原享受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和五保供养经费补助直接转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吃、穿、住、医、葬、照料服务等费用。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低保、农牧区“五保”供养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制止乱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收有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种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七)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的管理。对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加强组织养老服务业人员管理,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各级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需要,配备专业院(校)毕业的人员,并按事业单位干部管理要求,定期进行培训、考核,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素质。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责任,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要鼓励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州养老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调研,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和提高广大老年群众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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