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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 2007-5-24 00:00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黄政办〔2007〕40号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青政办〔2007〕14号)精神,经州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纲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和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围绕我州“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创新管理方式,增强透明度,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与构建和谐黄南创造良好环境。

经过努力,在《纲要》确定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等目标任务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努力形成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发展氛围。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1、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依法理顺部门职能分工,科学划分执法权限,确定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管理职责。

规范各级政府的管理权限,理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州政府各职能部门将工作重心转向研究制订政策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把微观管理事项下放到县级。重点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进程,使乡(镇)机构的职能、体制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需要。(州编办、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人事局)

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行政职能争议协调机制,明确协调程序和办法,及时协调各部门在管理职权方面的矛盾和争议。(州编办、州人事局、州政府法制办)

2、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权范围,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以政企、政事、政资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为重点,行政机关所属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中介机构要与行政机关彻底分离,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组织。(州编办、州人事局、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落实投资主体的自主权和风险承担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州发改委、州经贸委)

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处能力,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面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健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解决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健全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体制。(州劳动保障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国土资源局)

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落实农牧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规范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制止教育乱收费,解决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州教育局、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继续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健全覆盖城乡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推进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建立农牧区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制度,逐步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率。强化公立医院公共服务职能。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和人员执业资格审核,引导社会资金依法创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行医,方便群众就医。(州卫生局)

3、健全财政保障制度。

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强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国库集中统一收付制度改革力度,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构建范围清晰、分配科学、支出高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公共预算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州财政局)

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将收费主体、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示。(州财政局、州发改委)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支脱钩”,将行政经费包括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制定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办法,加快财政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监察局)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的听证、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制度,实行行政许可目录管理。探索完善统一、联合、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途径,逐步开展网上受理、审批工作,提高许可审批透明度和时效性。加强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实行行政许可审批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查处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州政府法制办、州监察局、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强化政府的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州政府各部门)

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与社会合作进行社会管理的运行方式,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和人民群众在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作用。(州经贸委、州民政局、州建设局、州水务局、州交通局、州司法局)

5、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依法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从人民群众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完善制度和措施入手,丰富政务公开的内容,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深化投资、政府采购、医疗卫生、教育、流通等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推进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改进服务方式,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州监察局、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加快政府信息公布法制化建设,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政府信息收集、交换、分析、处理、共享的运行机制,逐步建成全州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州、县政府及其部门网络互联,形成政府与政府、政府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机制。(州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局、州财政局)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与村务公开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务公开制度,认真做好国家和省关于“三农”各项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的公开工作。(州民政局、州农牧局)

6、加强政府诚信制度建设。

履行法定职责,兑现政府承诺,建设统一、高效、规范的政府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体系,创建“信用黄南”。发展和规范社会信用中介机构,逐步扩大信用服务市场,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失信约束和守信激励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健全和完善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出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州经贸委、州发改委、州工商局)

(二)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

7、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重大决策要经政府或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完善各级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首长的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提高行政机关特别是各级行政首长的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和水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合理划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使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的决策事项明确,决策权限清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完善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监督、落实决策责任的要求,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法律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和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各县政府)

8、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公开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进一步界定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公开的具体范围,建立行政决策公开和供公众查阅的渠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将规范性文件、重要行政决定、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资源开发、政府采购、公务员选拔任用等事项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上公开。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界定听取意见的决策事项范围,创新民主决策形式,完善听取意见的具体方式、途径,建立对各种利益诉求的分析机制和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示、合法性论证和听取意见制度,对重大宏观政策,关系民生问题的重大项目安排,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性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特别是与农牧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信箱、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州政府各部门)

9、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价制度,收集、整理和评价社会意见,并向决策机关反馈。加强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明确监督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提高行政决策执行力。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健全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州监察局、州政府督查室)

(三)不断提高政府制度建设质量

10、依法科学合理地制定规范性文件。

要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工作中心,以及促进实现我州“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社会反映迫切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根据省政府和州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向政府各部门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让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参与提出立法项目,使立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州政府法制办)

11、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

对关系企业、投资者、人民群众尤其是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都应采取公示、座谈、论证、听证或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规范性文件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体现民情,均衡各种利益冲突。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防止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法定化,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逻辑严谨,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州政府法制办)

12、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

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及时清理现有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的检查、效能评估制度,逐步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能评估工作,评估结果要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州政府法制办)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下移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级的要求,合理划分并逐步理顺同一系统上下级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执法权限,建立分工合理、协调运作的行政执法新机制。依法界定不同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职能,应当明确规定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州编办、州监察局、州人事局、州政府法制办)

1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梳理行政机关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的执法依据要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办、州人事局)

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具体执法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各有关执法部门)

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考评奖励、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的考评奖励机制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保证行政执法高效、协调运转。(州监察局、州编办、州人事局、州政府法制办)

15、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

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实现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法定化,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推行案件处理流程管理,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程序,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明确案件受理、调查、告知、申辩、决定等具体环节,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行政执法行为。(州政府法制办、州监察局、州政府各有关执法部门)

推行行政机关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并应严格依照计划实施。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或查办案件的需要外,对能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的企业,行政机关不再安排例行检查;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监督检查安排的,下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重复做出安排。加强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对县级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州监察局、州编办、州经贸委、州人事局、州政府法制办)

16、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做好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持证执法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禁止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州政府法制办、州人事局、州监察局、州编办)

17、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执法案卷,适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不合格案卷进行纠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州政府法制办、州人事局、州监察局)

18、完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人事部门应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会同人事等部门,以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为重点,加强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州司法局、州人事局、州政府法制办)

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实施普法规划,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的观念和意识,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州司法局)

19、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发挥法制机构作用。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具有相应法律素质的工作人员,解决法制机构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法制机构要明确职责,认真抓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推动落实、跟踪研究、情况交流等具体工作,积极履行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0、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积极配合人大代表视察和调查活动。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定期向其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并征求和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提案。(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21、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司法监督。

推行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应自觉履行。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积极对待,认真处理。(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州政府法制办)

2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和各负其责,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防止因发布文件不当引发行政争议。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集体审议通过和公布生效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应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也不得限制其权利。(州政府法制办)

23、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承办责任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复议诉讼赔偿案件通报制度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探索改进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审理方式,逐步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与信访工作相结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救济作用。(州政府法制办、州信访局、州人事局)

24、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原则,认真履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州财政局、州监察局)

25、创新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完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州政府法制办、州监察局)

26、加强专门监督。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依法开展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监督,认真履行监督决定。(州监察局、州审计局)

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效能、廉洁勤政、执纪执法情况的行政监察,要按照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州监察局)

重点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税收征管等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重大决策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州审计局)

27、完善社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

建立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投诉、申诉、举报制度,重视媒体舆论监督,探索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开设投诉、举报电话或网址、信箱,制订工作程序,受理投诉、举报,对人民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和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州监察局、州政府各有关执法部门)

(六)建立高效便捷的突发事件防范机制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解机制

28、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认真落实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级分类制订和完善各种专项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和保障制度。建立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和自救能力,实现社会预警、社会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整体联动。(州政府办公室)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动员和发挥县、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创建“平安黄南”。(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29、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加强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县、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信访预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的制度,健全重大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制度,完善复查、复核制度。(州政府办公室、州信访局)

建立健全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申请复议、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形成信访、司法、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信访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州信访局、州司法局、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

30、加强调解工作。

建立和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途径。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县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推进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队伍、业务和制度建设,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州司法局)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职能,及时调处解决争议和纠纷。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和民间调解等手段化解因草原、森林、土地、资源使用纠纷产生的矛盾。(州司法局、州民政局、州信访局)

31、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政策、措施的调研、起草、制定工作,根据我州实际情况,依法报批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机制。(州民宗局)

三、保障措施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32、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检查考评和督促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本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和落实行政首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3、明确工作任务,按计划分步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纲要》的要求和本意见确定的任务,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和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任务,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切实把本意见所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州依法行政工作机构,每年都要根据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重点以及依法行政的进程,提出当年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全州目标任务,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制订具体标准和保障措施,逐年下达,抓好落实。各责任单位要主动工作,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34、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任务落实。

建立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行政问责制和绩效评估制度,把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评比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机构要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实施进度、完成质量等方面进行督查和指导。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指导,依据干部管理考核办法,对组织不认真、工作不落实、违法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5、落实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及措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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