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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东律师 2007-10-4 23:56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的请求超过60日的案件时,根据不同性质的劳动争议纠纷确定不同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工资等劳动报酬引发的一些纠纷,在追索时限上一般都从宽掌握。如果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经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可以视为争议已经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承认拖欠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时间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以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

haixin0212 2007-10-11 10:14

[b][font=黑体]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我与领导班子因改制程序问题发生激烈冲突,改制完成后,我被告知我的月工资是380元加提成。而在工作中又百般刁难,致使我连续三个月提成为0。无奈我只有请假,后又以所请事假不符合规定。现以我旷工279天为由不与我续签(改制后的)劳动合同。我在本企业已连续工作了25年,并且一直从事技术及营销工作。我该怎么办?能认定我是旷工吗?请多多指教![/font][/b]

[b]<em>[font=黑体][size=5]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为540元[/size][/font]</em>[/b]

张文凯律师 2008-2-15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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