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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W 2007-10-31 14:03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的修改、补充条款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的修改、补充条款

颁布日期:1990-06-30 实施日期:1990-06-30


   为了鼓励和创造更好的条件让外国组织、个人到越南投资和让各种经济成分的越越南经济组织扩大与外国的投资合作,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三条对本法进行修改和补充。1987年12月29日通过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的部分条款。
   第一条 第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六、二十五、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和三十七条修改、补充如下:
   1.第二条第2、4、5、6、和10款修改、补充如下:
   “2.'越方'是各种经济成分的有法人资格的一个或多个越南经济组织的一方。”
   “4.'双方'是越方或外方;”
   “'多方'是越方和各种外方,或外方和各种越方,或各种越方和各种外方。”
   “5.'合作经营合同'是合作经营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签订的文件。”
   “6.'联营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就成立联营企业而签订的文件,或联营企业与外国组织、个人就在越南成立新的联营企业而签订的文件。”
   “10.'联营企业'是双方或多方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间签订的协议的基础上或在联营合同的基础上合作在越南成立的企业,或由联营企业与外国组织、个人在联营合作的基础上合作在越南成立的新企业。”
   2.第三条补充以下二段在该条最后:
   “在部长会议规定的条件和领域下,越南各种私人经济组织可以与外国组织、个人合作经营。”
   3.第五条修改、补充如下:
   “双方或多方在合作经济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经营,如产品分成的生产合作和其他合作方式。”
   “经营对象、内容、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各方之间的关系,由各方协议记入合作经营合同中。”
   4.第六条修改、补充如下:
   “双方或多方可以成立联营企业而相互合作。”
   “联营企业可以与外国组织、个人为在越南成立新的联营企业进行合作。”
   “联营企业根据越南法律具有法人资格。”
   5.第八条修改、补充如下:
   “一外方或多外方对联营企业的法定资本的投资部分按各方协定,不限制最高数额,但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30%”
   “对多方联营企业,每一外方和每一越方的最低投资比例由部长会议规定。”
   “每方投资部分的价值按国际市场价确定并记入文件,用越币还是外币由双方协定。”
   6.第12条修改、补充如下:
   “联营企业的领导机构是董事会。”
   “各方按自己在联营企业法定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指定自己的人员参加董事会。”
   “在双方联营企业中,每方至少有两名成员参加董事会。”
   “在多方联营企业中,每方至少有1名成员参加董事会。”
   “如果联营企业中有一个越方和多个外方,或一个外方和多个越方,则越方或外方至少有2名成员参加董事会。”
   “董事长由各方协商选举。”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选举,处理企业的日常事务,有关企业活动向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或第一副总经理应是越南公民。”
   7.第十六条第四款修改补充如下:
   “越南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补贴,从企业立在银行的帐户中提出的外币或越币支付。”
   8.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补充如下:
   “视投资领域、投资地方、投入资金规模、出口商品数量、代替国内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必要的进口商品量、企业性质和经营时间,管理外国投资的国家机关可以对联营企业开始营利之年起免征所得税,时间最长为两年,之后可减免50%的所得税,时间最长为两年。”
   9.第二十九条修改、补充如下:
   “外资企业和在合同基础上合作经营的各外方使用越南的土地、水面和海域,应缴纳租金、在开采自然资源时要缴纳资源税。”
   10.在第七、十、十一、二十五、三十、三十七条中,凡“双方”皆改成“各方”。
   第二条 部长会议修改、补充各类文件、决定、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使之与本法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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