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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律师 2007-11-5 10:17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几种情形?

[size=3]在专利权的保护中,有几种情形是不能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这种界限应当分辨清楚。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因为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在正当的利益关系中进行的活动。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种行为同样是不产生侵犯专利权人权利的问题,以专利权保护的时间标准来界定,则不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因为这种使用并不是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所以不将其界定为侵权行为。
在区分是否为专利侵权行为时,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应当有所区别,避免一概而论,所以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项规定中,其用意并不是否定专利侵权行为,而是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在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证明后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难于要求所有的人都能清楚地知道市场上的产品中是否含有专利侵权的成分,因而不宜一概都承担赔偿责任,应该免除的给予免除,这样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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