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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厂律师 2007-11-5 16:17

不安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b]



??[font=宋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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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合同法》第68、69条对不安抗辩权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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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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