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赵彦江律师 2007-11-5 16:28

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size=5]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size]
[size=5]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size]

[size=5]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然也可以约定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这种约定比较困难)。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size]

[size=5][/size]

[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5 16:38:30编辑过][/color]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回到首页] [将新世纪法律网设置为首页] [把新世纪法律网加入收藏] [10秒加入免费会员,终身享受个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