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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掌 2007-11-6 20:24

“两高”调整刑法罪名 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两高”调整刑法罪名 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即日起施行。这一补充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两高”此次对刑法新罪名进行调整,是依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作出的。

    这一补充规定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增加了“[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b]”“[b]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b]”“[b]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开设赌场罪”“枉法仲裁罪”[/b]等新罪名。补充规定还取消了原来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b]”;取消了原来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修改为“[b]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b]”;取消了原来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修改为“[b]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b]”;取消了原来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修改为“[b]违法发放贷款罪[/b]”;取消了原来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修改为“[b]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b]”;取消了原来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修改为“[b]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b]”;取消了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b]”。

    依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补充规定增加了“[b]妨害信用卡管理罪[/b]”“[b]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b]”“[b]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b]”等新罪名。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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