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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W 2007-11-11 22:07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印尼)第13/2003号劳工法要点

印尼第13/2003号劳工法要点

印尼国会于2003年2月25日通过第13/2003号劳工法,提供劳工相当完善之保护,但部份规定因过于偏袒劳方,大幅提高实质之劳工成本,影响印尼产品之竞争力。2006年,印尼政府原有意修定该法,但因劳方示威抗议而作罢。以下是针对印尼的第13/2003号劳工法的要点节录:

(1)离职金由原来薪水的七个月,调高到九个月。

(2)劳工因反对公司相关政策而举行之罢工,雇主仍应给付罢工劳工工资,但劳工必须事先通知雇主与主管机关,且必须在公司厂房范围内进行罢工。如劳工违反罢工程序,罢工即属非法,雇主可暂时禁止劳工进入工厂并可不必支付罢工工资。

(3)每星期工时为四十小时。

(4)对于自愿离职与触犯刑罚之劳工,雇主可不必支付补偿金(compensation),但需支付劳工累积之福利金(worker’s accumulated benefits)。

(5)准许雇用童工工作,每日以三小时为限。

(6)契约临时工以三年为限。

(7)连续雇用工作满六年之劳工可获得二个月之特别休假(但仅可在服务满第七年及第八年时,始享有每年休假一个月,但在此两年期间不得享有原有每年十二天之年假,另特别休假之两个月休假期间只能支领半薪)。

此外,依印尼政府规定,外国人投资工厂应允许外国人自由筹组工会组织。全国性之工会联盟有SPSI(全印劳工联盟)及SBSI(印工福利联盟)两者。

德孛 2007-12-27 15:44

收到,好好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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