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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来律师 2007-11-28 09:02

南宁“出嫁女”权益将立法保护

  收益分配拟以户籍为标准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部门的专家对《南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改稿)》(以下简称《规定》修改稿)进行论证。论证会主要就《规定》(修改稿)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利益分配、监督等问题进行论证。

  “出嫁女”权益 拟列入立法计划

  南宁市人大的一份“草案说明”对《规定》(修改稿)的必要性作出详细的阐述。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还存在较多问题,在集体资产分配上存在不公现象,存在侵占、私分、无偿占有、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情况,特别是存在侵害农村已婚妇女(俗称“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收益分配问题。因此,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急需制定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地方性法规。

  针对农村集体资产存在分配不公,侵害“出嫁女”权益问题,南宁市相关领导曾批示要加强其管理工作。从2004年11月开始,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办,以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曾组成联合组调研组,先后到兴宁区、江南区、横县和上林等地进行专题调研,为立法作好准备。

  2006年3月22日市法制办再次组织各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题就“农村出嫁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有关条款进行细化规定,形成了《南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草案)》。

  农村集体资产 乡镇或村委会管理

  《规定》(修改稿)第二条建议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按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那么农村集体资产如何管理呢?《规定》(修改稿)中建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同时,《规定》(修改稿)中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代表。

  怎么分配资产 拟以户籍为标准

  在《规定》(修改稿)中,最令专家关注的是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的论述。相关条款建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和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受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规定》(修改稿)建议以下情况可以享受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的;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规定》(修改稿)对其他特殊的人员如政策搬迁人员、大中专学生就读期间、服现役人员的收益分配问题同样规定了收益分配权。

  昨天,专家们赞成这一规定,认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也让执法者有法可依。

  “出嫁女”的权益这个敏感问题开展立法,在广西还是首次。《规定》一旦出台将成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尚方宝剑”,解决南宁市十多年来的“出嫁女”问题

南宁晚报 记者 赵金玲 陈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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