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昕蔚律师 2007-12-7 23:20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怎么办?
1、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呢?
根据《[b]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b],[b][color=royalblue]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color][/b]。
2、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 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所设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是一种认定事故双方过错的证据,仅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可以将其作为确认双方过错程度的证据,也可以重新分析事故成因,对双方过错程度作出更符合事实的认定。当然可以根据各地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采取其它相应的办法 ,目前福建出台的《福建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对此就作了相关规定,这是全国首例。
3、那么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究竟该怎么办?
[b]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b]以下简称《通知》)第四项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b]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举证证明其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进而达到“推翻”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目的。[/b]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吴昕蔚律师 2007-12-7 23:23
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问题的通知(1992)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2月1日,最高法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b]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b]
五、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和违章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罚的,可以使用一张处罚裁决书。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公安机关复议的期限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六、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八、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8月21日《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法(研)发[1987]21号)办理。对于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犯罪情节,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不同量刑档次定罪量刑。适用缓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防止滥用。
九、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只要求做到“两个基本”,即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不要纠缠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
十、人民法院受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或者返还财产案件后,可以向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发出调卷函或者由办案人员持调卷函调阅公安机关处理该案的全部案卷。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调卷函5日内将案卷移交人民法院。一审结案后5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案卷退还公安机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和再审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再次调阅上述案卷,亦应当在结案后5日内将案卷退还。
吴昕蔚律师 2007-12-7 23:31
二、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现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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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现在怎么办?
来源:安徽刑事辩护网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五一期间遇到车祸的白先生犯了愁--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现在怎么办?
2004年五一长假的第一天,合肥市的白先生开车带着自己的家人准备出去旅游,谁知没走多远,就与一辆迎面驶来的桑塔纳轿车发生碰撞。白先生驾车带着家人出去旅游的计划就这样泡汤了。5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桑塔纳轿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白先生不服,但又不知怎么办才好。
根据以往的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然而,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那这样一来,白先生是不是就不能申请重新认定了呢?
笔者认为:白先生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如果该案进入诉讼程序,白先生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当事人可能会承担或者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这样就有可能会发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因而,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要因事而异,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济手段。
[b]1、刑事诉讼中可申请重新鉴定[/b]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往往都是肇事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这样一来,在伤亡人数和无能力赔偿数额已确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5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5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申请重新鉴定。
[b]2、民事诉讼不能申请重新鉴定[/b]
民事诉讼中的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举证证明其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从而不用申请重新鉴定而直接可“推翻”先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b]3、行政诉讼中不能申请重新鉴定[/b]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申请重新鉴定:(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当事人也只能像民事诉讼那样,运用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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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投诉无门”?[/b]
屠传宏
宁波晚报:宁海的一读者日前向本报求助,说自己亲属遭遇一起交通事故,他们对当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有异议,但却发现“投诉无门”。他说,以前是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可现在事故当事人为何没这个权利了?
[b] 不必提复议[/b]
市交警支队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帮记者解答了这个问题:这是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带来的变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如果对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按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但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一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再称为《事故责任认定书》)性质作了确定,确定它是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文书。因此,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不必再提起复议。
[b]法院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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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解释,交通事故当事人若觉得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事故认定书,可以在上法院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向法院提交。法院审理中将会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纳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法院对公安交警部门所作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9条的规定,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从公安交警部门调卷,由法院来作出新的责任认定,公安交警部门不必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b]“翻案”胜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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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的认定书拿到法院不是定论,只是一份证据。这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来说,要保护自我利益,确实多了争辩的机会。
但记者发现,事实上,要想在上法院后推翻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难度是很大的。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总是以最快速度到现场处理,并全面负责调查取证。而作为当事人,不太可能会有意识地或有时间去做一些有效的、有利于反映事故真相的取证工作,若事后再取得一些证据,其证明力往往较弱。而一旦上了法院,“谁主张谁举证”,证据不足自然要败诉。
尽管法院也可以将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来重新认定,但一般法官并不具有对交通事故分析的专业优势,“翻案”可能性不大,除非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明显不当。
[b] 法律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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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关系到事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人们企盼能更公正更公平,能让人真正信服。但目前的法律保障似乎不够切实有效,法学界与司法界正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展开激烈讨论:事故认定书是不是一份技术鉴定报告?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究竟是不是属于行政行为?不服事故认定书是不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的专家学者与司法实践工作者提议,应当完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复议和诉讼程序;有的则提议,公安交警部门今后只调查事故的事实部分,责任认定就由法院来做。
事故当事人对于责任认定“翻案难”的困惑能否得以消除,还须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