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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昕蔚律师 2008-1-5 23:44

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属于个人债务

事件:李女士和张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张某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自2003年至2005年,张某瞒着李女士分10余欠借赌友款计6万余元。因为沉迷赌博,张某对家庭不闻不问。2006年12月,妻子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张某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提出自己欠款6万余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某分担。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2003年至2005年,张某瞒着李某借赌友款共计6万余元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对张某所欠6万余元赌债性质的认定,即该丽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b]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b]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b]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b]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本案所涉及的赌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的合意,并且被告张某的赌博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另外,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夫妻虽为婚姻的主体,且在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与责任。赌债的产生很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当由债务人自己负责清偿。

    综上,正确划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界限,对于维护夫妻的共同利益、夫或妻的个人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吴昕蔚律师 2008-1-6 00:01

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网友咨询:

    丈夫因赌输钱,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购房为由,向第三方借钱5万,但钱并未用于购房,且签字的只是丈夫个人姓名,事后债主来讨债。请问:

    1.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么?妻子是否有义务与丈夫一起偿还一人一半么? 还是说, 如果丈夫一分钱也没有, 那么统统由妻子的财产抵债?

    2.若需共同偿还 ,在债主起诉前 ,妻子把一部分银行存款取出, 存入子女帐户(满18周岁, 但并未开始工作)。 请问: 如果之后被起诉了, 法院会查到这笔账?会查子女账户么?是否会追回这笔钱用于抵债?还是说,这一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与本案无关,只能在夫妻两人财力范围内偿还?

    3.若夫妻离婚,那笔债还属于共同债务么?

回复:

    第三方并没参与赌博,又不明知是赌债而出借的款项,主帖中妻子称当初不知道丈夫借了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这在本案中无实际意义。[b]借条上虽只有丈夫一人签字,但由于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妻子以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依据不[/b]足。

  至于丈夫因赌输钱,妻子称对借款不知情,该理由也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方的借款债权,[b]除非妻子有证据证明丈夫的借款是用于归还赌债且第三方明知是赌债而借出,或证明属于丈夫个人债务的其它情形.[/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b]:“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b] 据此,主帖中丈夫的借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这笔借贷债务,夫妻应共同偿还。主帖中妻子并无有力证据证实属丈夫个人债务的主张,如有进一步的事实根据可再另行分析,目前其主张依法难以得到支持。相对于妻对夫的借款为赌债之说,在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b]主帖中的“第三方”出借行为是善意的,其合法借贷债权依法应保护[/b]。[b]这样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防止夫妻恶意串通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b]  [b] 借条是借贷债权成立的最有力证据,只要借条内容不违法,则具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效力,夫或妻没有相反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依法不能对抗“借条”的证据效力。
[/b]
  共同债务应积极共同偿还,如为逃避债务而转移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至子女名下,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仍可依法查封冻结并追回转移的财产。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这笔借款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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