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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家鹏律师 2008-1-6 19:05

有些保密条款企业无需支付保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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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企业是否应当向该员工支付“保密费”作为补偿呢?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以竞业禁止条款的形式签订的保密协议,企业应当支付补偿金,否则协议无效。而对于除此之外的保密协议是否也必须支付保密费,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

应当看到,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尽管关系密切,但毕竟不完全相同。竞业禁止义务属于约定义务,必须由企业和劳动者做出协议,而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不约定劳动者也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该义务,不仅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仍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后合同义务,此法定义务不以支付“保密费”为要件。当然企业为了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使保密义务更加明确具体。现行法中并没有保密协议必须支付“保密费”的明确规定。至于企业自愿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也未尝不可。有人认为没有支付“保密费”保密协议就无效,未免过于武断,缺乏根据。



尽管如此,根据劳动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劳动者承担了保密的义务,也应当有权获得相应的报偿。在实践中,一般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应支付保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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