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东律师 2008-1-10 12:14
工伤赔偿能私了吗?
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月20日以苏劳仲委[2007]1号发布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7年)第十条将工伤私了协议一概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根据此规定,工伤私了协议即使是双方自愿的,只要赔偿金额低于劳动者应得金额,不论差距多少,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公权力予以补足。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赔偿的金额高于劳动者应得待遇,则不存在再行补足的问题,但用人单位也无法再行要求劳动者退回。
但这只是一个地方性的规定,这一问题国家还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界也一直有争论